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现将市消费者协会《关于全市筹备开展消费者会员登记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结实际认真参照实行。

  二000年一月五日

关于全市筹备开展消费者会员登记制的意见

  我市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消协”)自1995年成立以来,基层组织不断壮大,组织体系日趋完善,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市6个县(市)区建立消协基层分会87个,设立投诉监督站273个。今年9月,省消费者协会组织全省各地(市)级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对佳木斯、牡丹江实行消费者会员登记制工作情况进行了学习考察。根据考察结果,结合我市实际,我们感到我市也适合开展消费者会员登记制,其作用:一是有助于提高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通过会员登记制,可以把松散的消费者组织起来,使广大消费者在广泛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过程中,提高依法护权意识。二是有助于发挥各级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全市各级消协基层组织建设已初步实现了网络化、系统化。通过会员登记制,可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力度。为此,借鉴外市先进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拟从2000年起,各县(市)区全面开展消费者会员登记制度。特提出我市筹备开展消费者会员登记制的意见。

  一、会员的范围

  其登记范围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团体会员包括:国有、集体、外资等企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机关、部队、学校、群团组织等。个人会员包括:单位职工、机关干部,军人,大中专、高中学生,农民,离退休人员;其它社会自然人。

  二、会员的权利

  1、团体会员可享有下列权利:通过所参加的消协组织可免费向社会推荐本企业的名优新特产品;免费获得消协授予的荣誉称号;消协对会员产品和正常经营进行有效保护;企业、个体工商户在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到消协投诉,并在消协社会宣传栏目中享受优惠价位。

  2、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消费教育权,可免费查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各类法规文件和参加消费知识教育;

  (2)受理投诉优先权,会员投诉时优先受理查处并免收投诉查办费;

  (3)保护救济权,会员遭受严重侵权需向法院诉讼时,可向消费者协会申请垫付一定比例的诉讼费;

  (4)购物优惠权,可在指定单位持证享有优惠价位的购物和服务;

  (5) 选举和被选举权,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消协理事、常务理事;

  (6)社会监督权,会员有权对商品和服务开展社会监督。

  三、会费标准

  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中有关“个人会员会费 12元/年,注册资金50-500万元收取200元/年,500万元以上收取300元/年”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会费标准:

  1、团体会员会费标准: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为100元/年;企业注册资金 100万元以上的大中企业为150元/年;个体工商户 30元/年(均含办证费)。

  2、个人会员会费标准:职工、干部、农民、军人及其他自然人为10元/年;残疾人、学生为5元/年(均含办证费)。

  四、会费的收取

  会员入会一律自愿,不得强制,团体会员和个体工商户会员会费,由工商、消协组织动员并收取会费;个人会员会费,由基层协会、分会、投诉监督站组织收取,并核发市消协印发的会员证。

  五、会费的管理及使用

  会员所缴的会费属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会费的收取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专业票据》,收费单位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会费专项用于全市消费者保护的有关工作,不得做为消协组织的经费,并要建立具体的会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确保专款专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参照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