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我省地产市场,加强土地转让管理,切实保护耕地资源,严禁炒卖土地,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各类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新增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计划用地。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给制约需求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安排各类建设用地,严格控制用地规模。要通过收回、调整使用等手段尽快将闲置土地利用起来。项目建设应优先安排利用闲置土地。新增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要严格按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审批。

  高速公路服务区用地要严格控制,施工临时用地要及时退地还耕,交原集体经济组织耕种。公路两侧,城市、村镇建设用地规划区以外的耕地,应按规定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禁在公路两侧随意占地搞违章建筑。

  二、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管理。农民集体土地未经批准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林项目开发必须严格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禁止以征用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严禁改变农林用途搞别墅、度假屋、娱乐设施等房地产。确需配套进行非农建设的,要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规模必须严格控制。

  三、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制止炒卖土地。商业、旅游、娱乐和城市(含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工业厂房),必须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确需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报省土地局审批,其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其同类用地的基准地价,并将成交结果向社会公布。严禁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转让等形式变相炒卖土地。对已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超过一年不办理用地手续的,不予供地。

  经济适用房(包括安居工程)要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包括安居工程)进入市场涉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其中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处置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领导,全面清理土地转让、炒卖土地情况,依法查处土地非法交易行为。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各级政府要结合土地证书年检,对本辖区内土地转让、炒卖土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的重点是城乡结合部、开发区(含工业区)、房地产用地、公路两侧私搭乱建的违法用地。各地要组织力量对现有各种以“果园”、“庄园”名义进行招商和炒卖土地的开发项目及时清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规范,该重新办理手续的,应依法办理;该撤销项目的,要坚决撤销,并将“果园”、“庄园”土地交集体所有权单位管理。在清理规范之前,各地要立即停止各类“果园”、“庄园”、“观光农业”等开发项目和用地的审批。各地(市)政府要在各县(市、区)清理的基础上,组织对清理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清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1999年11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本通知精神,对在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及时予以解决,并尽快制定具体办法和相关的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行为,进一步规范地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