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异军突起,为加快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为深化我省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在发展民办教育方面迈出更大步伐,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办好民办高等教育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多种形式的高等教育。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形式,都可以大胆试验,积极探索。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以依法独立办学或合作办学,也可以与国外法人组织、个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合作办学。

  二、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以下称“民办高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要建立健全党、团、工会组织,切实加强德育工作;要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落到实处;要认真实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学,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和引导。省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高等教育纳入管理职责,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形成民办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协调发展的局面。要从学校设置、办学方向、教学管理、人事管理、财务财产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民办高等教育必要的指导。

  四、完善投资机制。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向民办高等教育投资;允许民办高校通过社会赞助、捐资、贷款和投资等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民办高校可依法申请成立基金会,实行股权制,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民办高校学生享受与公办高校学生同等的社会优惠政策。贫困学生可获得政府提供的贫困生补助和银行的贫困生贷款。

  六、民办高校建设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当地建设规划。民办高校在规划范围内依法征用土地,在减免建设配套费方面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公办学校将闲置的场地、设施、设备等资源优先出租、转让给民办高校办学。

  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要按《土地管理法》及其他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七、民办高校可以面向社会自主聘用教职工。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到民办高校任教或从事其他工作,由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公安部门负责审批落户。也可按“户口不迁,身份不变,来去自由”的原则管理。

  公办高校的教师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可以到民办高校兼课。

  民办高校教师及管理人员的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参照公办高校职务结构比例,按照我省公办高校专业技术职务的标准条件、申报程序和评审办法组织评审,学校自主聘任。

  八、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要主动为民办高校提供服务,创造良好的办学环境。要坚决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民办高校乱摊派、乱收费和乱罚款。

  九、省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融资设立民办高校表彰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民办高校、先进办学者、先进管理工作者和优秀教师、优秀学生等。

  十、成立民办高校中介服务机构,向民办高校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等方面的有效服务,以形成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中介机构提供支撑服务、民办高校自主办学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