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研计划制定

  第三章 科研计划实施管理

  第四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科研项目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科研工作水平,依据国家、本市有关科研工作的法规,结合城市规划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制定科研项目计划和管理科研项目适用本规定。市规划局所属各单位进行科研项目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原则)城市规划科学研究应遵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研究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研究工作与技术人才培养相结合的原则;研究工作与城市规划观念、方法、手段更新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成果转化)科研管理应当加强对成果的管理,积极促进成果转化,产生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竞争机制)科研管理应当加大引入竞争机制的力度,充分利用各方面的城市规划科研力量,吸收局内外的科技优势,逐步推行科研项目招投标工作,提高整体科研水平。

  第六条 (管理机构)市规划局是城市规划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

  市规划局综合业务处(以下简称局综合处)是全局年度科研计划的编制、组织科研项目的开展、成果审定、科研经费管理及协调督促检查的具体工作部门。

  市规划局有关处室应当配合做好该项工作。

  局属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科研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研计划制定

  第七条 (科研项目分类)局科研项目分为三类,即:科学性研究课题、决策咨询课题、工作调研课题。

  (一)科学性研究课题:是指对城市规划工作中系统性、综合性的基础科学、软课题、应用技术进行理论与实践研究的课题。科学性研究课题按课题深浅难易程度和时间跨度可划分为重要课题、一般课题。

  (二)决策咨询课题:是指对政府部门当前行政决策中的急需解决的全局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针对性对策的课题。

  (三)工作调研课题:是指对当前城市规划工作中难点、热点问题进行研究的课题,着重分析现状和提出对策思路。

  第八条 (年度计划的制定)

  (一)局综合处于每年第四季度召开下一年度科研项目计划征询会议,征求对下一年度市规划局科研项目的意见。

  (二)局属单位和市规划局机关各处室提出下一年度科研项目计划方案,于每年十一月底之前报局综合处。

  本市有关单位和局内外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亦可提出开展课题研究项目的建议。

  (三)局综合处根据市规划局中心工作及局属单位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全局下一年度科研项目计划(方案),并确定申报列入市有关部门科研计划的项目。

  (四)由局总工室对下一年度科研项目计划(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全局下一年度科研项目计划报局领导批准。

  (五)局综合处将经批准的年度科研项目计划予以下达。

  第九条 (计划外项目立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新增研究课题由课题提出单位或部门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报局综合处,由局综合处组织预审并报局领导批准后列入年度科研项目计划。

  第十条 (计划下达)对列入年度科研计划的科学性研究、决策咨询课题由承担单位填写科研项目建议书,并于项目开题前10天提交局综合处。工作调研课题只需在开题前提交开题报告。

  第三章 科研计划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承担方式)科研项目的承担方式,可以是定向承担,由局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承担某项课题,局学科带头人可以优先选择承担;也可以招标,由局内外单位通过竞标方式承担。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科学性研究课题中重要课题、决策咨询课题的项目负责人需由负责此方面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承担;其他课题的项目负责人需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承担。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开展过程中的进度控制、方向把握、经费使用等工作。

  第十四条 (开题)课题组通过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于开题论证会10天前向局综合处提出开题申请,并提交开题报告文本10份和计算机盘片1份。开题报告应当对科研项目的研究内容、技术关键、进度安排等提出初步意见。

  局综合处组织开题论证会,并形成专家开题论证的书面意见。非本局立项的项目由立项单位组织开题。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于当年9月1日前开题。

  列入计划的项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开题,应当于当年8月1日前由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向局综合处提出开题延期书面申请,说明延期原因和延期后开题日期。经局综合处批准后延期,否则该项目作取消处理。局综合处应当于10日内作出答复。已经批准延期的科研项目,应当于当年12月1日前开题,否则作取消处理。

  第十五条 (签定合同)经开题论证会通过的课题项目,应当于会后10日内,由局综合处与课题组所在单位以签订合同的方式予以确认。合同应当载明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名称、项目名称、成果要求、完成日期、成果归属权、经费额度及拨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阶段成果检查)局综合处对课题项目按科研合同中进度安排要求进行阶段成果检查,检查形式主要为召开阶段成果汇报会等。

  科学性研究课题中的重要课题项目必须进行阶段成果检查。

  第十七条 (预审)列入重要课题的科学性研究项目应当由局综合处组织鉴定前的预审。

  第十八条 (鉴定)科学性研究、决策咨询项目由课题组通过该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在合同规定的完成日期前15天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局综合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天内作出答复。对符合合同规定条件的,由局综合处组织召开科技成果鉴定会。对于通过专家鉴定的项目由科研立项部门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工作调研项目由课题组在完成日期前5天提出鉴定申请,对符合鉴定条件的,由局综合处组织召开工作调研成果论证会。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鉴定的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应当于合同规定的完成日期1个月前,由课题组通过该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向局综合处提出项目延期申请,说明延期原因、延期后完成日期。由局综合处核定。

  未通过鉴定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鉴定会议意见深化研究,直至鉴定通过,鉴定申请按前款规定办理。局综合处应当明确最后鉴定日期。

  第十九条 (成果形式)鉴定后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一个月内向局综合处提交研究成果两套和计算机盘片一份,并附五百至一千字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条 (成果登记)每年9月30日前,由局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本单位当年完成鉴定的科研项目成果材料,包括成果登记表一式二份、鉴定证书一份、成果证书一份,统一报局综合处。由局综合处初审后,报市科技成果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类经费测算标准)科研项目的经费测算按类别进行:

  (一)科学性研究项目经费测算标准如下:

  1、重要课题研究经费不大于十万元。

  2、一般课题研究经费为二万至八万元。

  (二)决策咨询课题研究经费不大于五万元。

  (三)工作调研经费二万元以下。

  第二十二条 (分阶段经费核拨标准)经费的核拨按项目进行的阶段进行:科学性研究课题中的重要课题分三阶段划拨:开题-30%,中期汇报-50%,鉴定通过-20%;其他课题分两阶段划拨:开题-60%,鉴定通过-40%.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个人评奖)市规划局每两年进行一次上海市城市规划系统先进科技工作者评选活动。

  先进科技工作者评选范围:

  (一)两年内获得建设部、上海市科技进步奖、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以及上海市优秀勘测、规划设计奖的项目(主要承担人员)得奖者;

  (二)在科技工作中取得较大成绩(相当经济效益或明显社会效益)的科技工作者;

  (三)各单位在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较大成绩的科技管理干部。

  参加评选需上报先进科技工作者申报表(附先进事迹材料)一式三份,由局综合处、组织人事处组织初审,然后报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奖)市规划局每两年进行一次上海市城市规划系统科技进步奖项目评选活动。

  凡在两年内完成并通过鉴定的科研项目,除已获得建设部、市科委科技进步奖以及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科研项目外,均可参加评选。

  参加评选项目需申报以下材料:科技进步奖项目申报表两份、内容摘要十份、科研项目总报告两份、鉴定证书复印件两份等。

  第二十五条 (报奖程序)逢单年十二月,局综合处下发“局科技进步奖项目申报表”,局有关处室和局各单位按要求填写后向局综合处申报并附有关科研成果材料。

  局综合处综合平衡后,报总工室研究提出得奖项目及等级并报局领导批准后予以奖励。

  向市规划局系统以外其他市级以上单位报奖项目的局内预审参照以上程序。

  科技进步奖奖励经费额度按照局有关规定:一等奖——八千元;二等奖——五千元;三等奖——二千元。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延期处理)科研项目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未完成或经批准延期后仍未完成的,每后延一个月,扣除该项目总经费的2%,直至鉴定阶段经费扣完。后延三个月以上的课题项目,不得参加当年国家、市、局级科研项目各类评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招投标)有关科研项目招投标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施行)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