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地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调整岩滩水力发电厂发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税额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我局下文明确。经测算和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岩滩水力发电厂发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税额由每兆瓦时16元调整为每兆瓦时18元。

  二、调整后的预征税额,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1至9月份岩滩水力发电厂调整增加而未在发电环节缴纳的预征税额,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补缴入库。

  三、对岩滩水力发电厂调整增加的预征税额的分配,同意按河池地区行政公署的意见,即东兰县每兆瓦时分成1.4元,巴马瑶族自治县每兆瓦时分成0.4元,大化瑶族自治县分成0.2元。具体划库办法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桂国税发[2000]176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