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机关各部门:

  为建立一支与我院战略定位和知识创新工程相适应的精干、高效的机关管理队伍,以制度创新、职能转变为基础,形成院机关用人机制的良性循环,经研究,决定在院机关实行聘用合同制。

  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通过了《中国科学院机关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好本部门职工签订合同的工作。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

中国科学院机关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单位用人自主、职工择业自主的双向选择制度和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的岗位竞争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院有关政策,结合院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聘用合同制是单位和个人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聘用合同形式

  第三条 聘用合同制的实施范围是院机关编制内所有竞聘上岗的人员。

  第四条 聘用合同由身份聘用合同和岗位聘任合同构成。聘用合同采用书面签约的形式,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章 合同期限

  第五条 身份聘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两种。

  新进人员的试用期为3个月;新进大学本科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含试用期)。聘用人员的试用期、见习期包含在聘期内。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当事人以方按照以下原则协商研究身份聘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的身份聘用合同,期限为4年。

  2、无固定期限身份聘用合同,是指受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再以固定期限的方式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3、受聘人在院机关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合同工的,如受聘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身份聘用合同。

  4、受聘人在院机关或院属单位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如受聘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的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身份聘用合同。

  5、原在1997、1998年院机关公开招聘中与院机关已签订聘用合同者,可按照本实施细则与聘用单位重新签订身份聘用合同,聘期重新计算,原聘用合同解除。

  第七条 在签订身份聘用合同书的基础上,签订岗位聘任合同书。岗位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聘任期满考核与年度考核一致,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次年的岗位聘任,考核合格者,自然续聘。

  第四章 聘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聘用单位的权利

  1、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及院机关的管理制度对受聘人进行管理;

  2、岗位聘任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即局长聘任处长及其以下工作人员;

  3、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受聘人的岗位。

  第九条 聘用单位的义务

  1、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保障受聘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工会对聘用单位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创造有利于受聘人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内部环境;

  2、负责对受聘人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安全操作、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3、依法为受聘建立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五项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

  4、依法为受聘人缴纳相应的住房公积金。

  5、支付受聘人相应的工作报酬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工作条件。

  第五章 受聘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受聘人的权利

  1、享有参与单位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2、享受国家、中国科学院和院机关有关政策所规定 的调整工资、晋职晋级、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

  3、按照国家、中国科学院和院机关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休假、探亲假、病事假、婚丧假等待遇。

  第十一条 受聘人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遵守职业道德;

  2、积极参加聘用单位组织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安全操作、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学习培训;

  3、遵守聘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聘用单位管理;

  4、遵守岗位规范,履行岗位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5、身份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及时向聘用单位移交工作、理清房产关系、归还所借财物(包括钱款、文件、资料、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及其他物品)。

  第六章 身份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续签和解除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身份聘用合同:

  1、订立身份聘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国家对聘用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调整,致使身份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

  2、由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要求,双方协商就身份聘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十三条 身份聘用合同不因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托人的变更而终止或解除。

  第十四条 身份聘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身份聘用合同即行终上。身份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离休、退休、死亡时,在执行有关法规的同时,身份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在身份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身份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即解除其身份聘用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受聘人(或其合法代理人):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聘用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3、被劳动教养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经济损失达5000万元的;

  5、连续四年聘期内,累计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未经单位批准脱产参加各类学校学习的;

  7、公派出国逾期不归或因私出境超过人事部门批准期限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身份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受聘人(或其合法代理人):

  1、受聘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自患病或负伤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4个月)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受聘人不能胜作工作,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受聘人待岗期间(不超过12个月)不服从聘用单位所安排的工作的;

  4、出现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1款情形时,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期不超过3个月)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身份聘用合同:

  1、在聘期内,受聘人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并经单位人事、医务、工会组成的鉴定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终止身份聘用合同的除外);

  2、受聘人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受聘人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解除身份聘用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到聘用单位:

  1、在试用期内(聘用单位新接收的各类院校毕业生除外);

  2、聘用单位不能按合同支付受聘人应得的工作报酬或提供其安全工作条件的;

  3、聘用单位不履行身份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侵害受聘人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条 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身份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到聘用单位:

  1、经聘用单位同意,调动工作的;

  2、经聘用单位同意,自费脱产参加有关学历、学位学习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不得解除身份聘用合同:

  1、在承担、管理国家和院级重大科研项目或重大横向委托任务期间;

  2、掌握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未脱离保密期;

  3、被审查期间或因经济问题未作处理结案之前。

  属于上述范围的人员,应在签订或变更身份聘用合同时对有关条款加以明确。

  第七章 岗位聘任合同的变更、终止、续签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岗位责任合同。

  第二十三条 岗位聘任合同的终止

  1、岗位聘任合同期满即终止。

  2、身份聘用合同一经终止或解除,岗位聘任合同随即终止。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聘任合同期满考核合格,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岗位聘任合同。

  第二十五条 岗位聘任合同的解除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岗位聘任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岗位聘任合同:

  (1)受聘人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2)受聘人因工作失职,给本单位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3)受聘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解除岗位聘任合同:

  (1)聘用单位违反岗位聘任合同的约定,侵害受聘人合法权益的;

  (2)受聘人要求调整岗位,获得聘用单位同意的。

  第八章 违约责任及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和补偿

  第二十六条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要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合同期末满,聘用单位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解除合同的,应根据受聘人在聘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其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人微言轻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月基本工资计算基数为受聘人解除合同前的职务工资加国家规定的标准津贴。支付受聘人经济补偿金时,受聘人在聘用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 聘用单位不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七条有关条款解除身份聘用合同的,须支付受聘人违约金,违约金以距合同期满的时间为准,每差一个月付违约金5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不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九、二十条有关条款解除身份聘用合同的,须支付聘用单位违约金,违约金以距合同期满的时间为准,每差一个月付违约金5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受聘人如属占用进京指标所接收的各类毕业生,除接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以距合同期满的时间为准,每差一个月付赔偿金1000元。

  第三十条 身份聘用合同期限未满,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九、二十条情况的,受聘人不得解除身份聘用合同。如强行解除身份聘用合同,聘用单位有权采取保护自身权益的措施:

  1、收回受聘人所掌握的所有工作资料;

  2、根据聘用单位住房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受聘人现住房收回或出售给受聘人;

  3、收回经双方共同确认的为受聘人支付的教育培训费;

  4、受聘人离开聘用单位3年内,不得使用原聘用单位的技术成果,不得侵犯原聘用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否则追究侵权责任。

  5、受聘人需支付双方约定的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聘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双方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应付给对方的钱物,限期15天内交结清,付清后方可办理脱离手续。若逾期未付,违约者每超过限期一天,按应交费用1%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滞交金。

  第九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书面申请调解,填写《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人事调解申请表》,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从受理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最多不超过60日。到期未能结束,视作调解不成。人事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

  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从调解不成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从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聘用单位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书面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仲裁后,应制作仲裁书,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三十三条 人事争议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遇到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矛盾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本实施细则将在实践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修订完善。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下发后,原《中国科学院机关关于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合同聘用的暂行规定》(人字[1997]331号)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