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气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气象主管机构或其它委托授权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的预测水平;负责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质量验收和从业资质审验及防雷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鉴定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与资格管理制度。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认证合格证书。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其他有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持证上岗。禁止无证或超出资质等级进行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

    第七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地每半年检测一次。被检测单位要及时整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

    检测防雷装置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科学和公正。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是雷电灾害重点防护单位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检查的依据,防雷装置使用单位要妥善保存。

    第八条 高层建筑物、通讯设施、计算机房、工业烟囱、电力设施、水塔、油库以及其它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各类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其设计的审核工作,由工程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委托授权的机构承担。未经审核的防雷装置设计,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授权机构进行的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报告承担该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指导处理。

    第十二条 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要求,经被授权检验单位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安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