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关于内地公安机关与香港警方等纪律部队交往合作的有关事项,在《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涉香港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通知》(公通字〔1998〕47号)和《公安部关于地方公安机关与香港警方等纪律部队交往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89号)中已有明确规定,各地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擅自派人赴香港调查取证,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引起香港有关部门的关注,造成不良影响。二是一些赴香港调查组人员对“一国两制”的方针理解把握不准,在与香港警方人员交往中不够谨慎、妥当;有的调查组存在组成人员过多、在香港停留时间长、工作效率不高等现象。这些问题不仅给香港警方的接待工作带来压力,而且已经影响到香港警方对内地公安机关赴港调查取证的协助力度,对工作十分不利。

  为了维护内地公安机关与香港、澳门警方的良好合作关系,提高赴港澳调查取证的效率和质量,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内地公安机关赴港澳调查取证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规范请求港澳警方协查案件的办理程序。现就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地公安机关赴港澳调查取证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关于“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和基本法,按照“互不隶属,互相联系,互相支持”的原则处理与香港、澳门警方的交往事宜。

  二、凡需赴港澳做必要调查或会见证人的地方公安机关,应报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核后,向公安部提交赴港澳调查取证的请示,详细列明调查取证的内容和目的。

  请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简要案情。

  2.案件性质,适用法律条款。  3.涉案人资料(如需调查时)。尽可能包括:姓名、别名、性别、出生日期及地点;身份证号码;旅行证件号码(护照或赴港澳通行证等);在港澳住址及电话;办公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手机和传呼机号码;最后入出香港、澳门的时间等。

  4.公司资料(如需调查时),尽可能包括:公司中英(葡)文全名(如被调查公司为在港澳注册公司);业务性质;公司在港澳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公司注册日期;董事/股东/经理的详细情况等。

  5.银行账户资料(如需调查时)。尽可能包括: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开户日期;销户日期;需要调查的交易日期等。

  6.调查提纲,包括赴港澳调查取证的目的及其具体调查内容等。

  7.其他有关情况。

  三、地方公安机关要求赴港澳调查取证的请示经公安部批准后,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根据情况通知公安部驻港澳警务合作联络官,由该联络官通报香港警务处或澳门司警局。待港澳警方同意并完成前期调查工作或做好会见证人的安排后调查小组方可成行。广东省公安机关赴港澳调查取证工作由广东省公安厅审批,并报公安部备案。

  四、赴港澳调查小组必须是熟悉案情的办案人员,人数以2~4人为宜。

  五、调查小组赴港澳前应对调查细目、需要携带的有关资料以及工作方式等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公安部主管业务局负责对准备情况检查把关。

  六、调查小组在港澳停留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天,在港澳期间应注意礼仪,尊重对方的习惯,工作期间不得喝酒,一般不向对方赠送礼品。

  七、在港澳期间禁止将非办案人员带入工作场所,不得要求港澳警方提供工作以外的方便。工作中如遇困难或意外情况,应及时与公安部驻港澳警务合作联络官联系,并接受其指导和帮助。

  八、港澳警方协助内地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对外宣传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报请公安部审核同意。

  九、凡港澳警方可代为调查取证的,各地不派赴港澳调查小组。各地需港澳警方协查的案件,有关公安机关应逐级向公安部提交协查请示,经公安部主管业务局审核后,通过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向香港警务处或澳门司警局发函协查。

  以上事项,请各地严格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200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