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图设计文件审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适用《暂行办法》与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统称。

第三条 自治区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凡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分级标准》(以下简称“审查分级标准”)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列入强制审查的范围。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施工图审查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并依照《审查分级标准》对其管辖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实施委托审查与监督。

地、州(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查分级标准》对其管理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实施委托审查与监督。

第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内容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查资料进行核对。对资料齐全并符合政策规定的审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委托相应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条 承担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必须依照《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批,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后,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审查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级审查机构申请施工图审查一级资格,依照《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查人员应当具备《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条件。

第八条 地、州(市)级审查机构申请施工图审查二级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托或者组成独立的法人实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二)具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名,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8名,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年以上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国家《建筑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建设〔1999〕9号)中3项二级或6项三级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取得二级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中级技术职称已满五年;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3)熟练掌握国家、行业和地方强制性工程建设设计规范、标准;

(4)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第九条 县级审查机构申请施工图审查三级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托或者组成独立的法人实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二)具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2名,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名;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8年以上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国家《建筑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建设〔1999〕9号)中3项三级中型项目工程设计,取得二级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中级技术职称已满三年;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3)熟练掌握国家、行业和地方强制性工程建设设计规范、标准;

(4)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第十条 建筑工程专项审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一)建筑消防设计审查由消防审查机构负责,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提交消防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建筑工程节能审查等与施工图审查一并进行;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审查,按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超限高层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附建式人防工程、环保等专项设计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集中会审。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分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政策性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查机构负责。审查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按照本细则所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内容和技术要点》(试行)对施工图结构安全及强制性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报告委托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审查结果由委托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通报。

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在图纸封面、首页和主要图纸上加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查机构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与施工图一并退还建设单位,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送审。

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

因不及时送审或审查不合格多次复审,由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合格颁发批准书后两年内尚未开工的项目,其施工图应重新报审并重新核发批准书。否则视为无效。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有重大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和“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私刻或者伪造。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具体取费标准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当地有关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6月1日起施行。

本细则附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内容和要点(试行);

本细则附件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分级标准(略)。

附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

图审查内容和要点(试行)

第一部分 政策性审查

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持有国家建设部或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等级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建筑工程项目设计中是否存在无证设计、越级设计、超资质范围设计和挂靠设计。

2、建筑工程项目是否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所签定的合同是否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收费标准规定;

3、实行注册执业资格制度中,施工图纸的封面、总平面图、建筑和结构目录、主要建筑图纸、主要结构图纸是否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章。施工图纸的封面、总平面图是否有单位工程设计资质章、质量验讫章。注册师执业印章与单位资质证章号是否一致。工程地质勘察成果报告是否有报告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签字、质量验讫章和单位勘察资质章;

4、施工图纸图签栏的设计、校对、审核是否具有三人以上签字;

5、是否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办理用地、规划批准及报建等有关手续,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6、国家、自治区规定限额以上的工程是否按规定程序招投标,是否具有中标通知书;

7、外区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区内工程项目是否具有进疆勘察设计许可证。

第二部分 技术性审查

一、本审查内容和技术要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拟定。

二、审查重点是结构安全及强制性标准、规范的执行。

三、审查内容和技术要点:

1、工程勘察

1.1 设计对勘察技术的要点;

1.2 是否按照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合理布置勘察探点数量、深度及满足测试要求;

1.3 勘察结论是否正确,建议地基方案是否安全可靠。

2、建筑工程

2.1 建筑专业

2.1.1. 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图纸文件是否齐全;

2.1.2 审查内外立面设计选材是否合理,节点、构造及细部处理是否合理和安全,立面处理是否有详图表示,并与平面设计是否相符。

2.1.3 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标准要求。

2.2 结构专业

2.2.1 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标准要求;选用的标准图是否恰当;

2.2.2 基础设计应以上部结构形式及工程勘察成果为依据,保证地基承载力、变形及稳定性等均满足要求。注意地基有无液化现象,地下水有无侵蚀性及其处理方法,基础方案及埋置深度,地基处理方法的选择。并应重点检查:

(1)天然地基:其承载力的确定是否得当,基础底面积的尺寸、筏板基础截面形心与上部荷载偏心情况,软弱下卧层的验算,基础沉降的计算及沉降观测的要求。

(2)桩基础:桩基选型、布桩方案和计算;试桩检测要求及检测报告的正确性,承台与承台梁的构造与计算;

(3)人工复合地基:复合地基承载力标准值,人工复合地基的设计与施工是否严格遵守规范和规定;施工完成后必须进行的静载试验结果和抽芯取样以检验复合地基的桩身质量结果;

(4)新建建筑物与已建成建筑物的关系有影响时的处理方法。

2.2.3 抗震缝、温度伸缩缝、沉降缝的设置及缝宽是否满足要求,后浇带的设置与做法;

2.2.4 结构体系的选择、设防烈度与场地类别的确定;建筑重要性等级分类及抗震等级的确定。建筑高度是否超过限值。高宽比是否满足要求;

2.2.5 结构计算书:

(1)计算书是否完整无缺;

(2)选用计算程序是否恰当,计算模型是否合适;

(3)计算荷载有无疏漏,取值是否正确;

(4)一些计算参数选用是否准确;

(5)计算结果有无异常及时不当结果的处理;

(6)手算时的计算简图,选用公式及计算结果;

(7)砌体承载能力的计算,包括静力计算和抗震计算,稳定计算,局部承压计算。

(8)对钢筋混凝土结构尚应注意构件的受弯、受剪及受冲切承载力的计算及配筋,以及构件挠度与裂缝的计算;

(9)地下室外墙的计算;

(10)悬挑构件荷载取值及倾覆,锚固计算;

(11)连梁的设计。

2.2.6 结构构造:

(1)房屋的总高度及层数限值、房屋最大高宽比、抗震横墙最大间距及房屋的局部尺寸、洞口的限制尺寸与超出规定后的处理措施;

(2)构造柱、圈梁、墙体、梁垫的布置、尺寸及配筋;

(3)予制板选型及板、梁的支承长度,后浇层做法,支护楼板、梁及墙上穿洞的处理;

(4)阳台、雨罩、女儿墙、檐口的锚固;

(5)框架及剪力墙关键部位的构造做法;转换层的构造做法,加强区的设置及构造;

(6)矩形柱与异形柱的轴压比限值及体积配箍率要求;

(7)短柱的特殊处理;

(8)错洞剪力墙设计的构造要求;

(9)剪力墙设计的一般要求。

3、给排水专业

3.1.1 设计文件如计算书、设计施工说明等是否适用、准确,所采用数据的取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强制性规范的规定;

3.1.2 工业建筑含油及有害物质的工业排水是否按规范做了防范措施及处理措施。能否满足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和河道等自然水体的要求;

3.1.3 管道穿越基础、地下室外墙、楼板、梁柱等是否危及安全,必要穿越时是否有加固技术措施;

3.1.4 大型设备和大口径管道的基础和支架与土建专业的关系是否处理得当。

4、暖通专业

4.1.1 锅炉房、换热站、空调机房、制冷站等建筑物所在总图和楼内的位置是否合理;

4.1.2 计算书、设计施工说明书、防火篇、环保篇等设计文件是否齐全、设计参数选用数据取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强制性规范、标准的要求;

4.1.3 管道穿基础、地下室外墙、楼板、梁、柱等有无安全隐患;

4.1.4 大型设备和大断面管道的基础和吊架与土建专业配合是否处理得当。

5、电气专业

5.1.1 强弱电系统设计、导线选型及敷设是否符合安全可靠要求;

5.1.2 电器设备选型与安装是否满足规范所规定的防火、防爆、防潮等安全技术要求;

5.1.3 是否考虑电器设备的接地,作法是否安全可靠,是否作等电位联接;

5.1.4 建筑物是否需要考虑防雷(包括雷电的二次灾害),防雷作法及防雷设备选型是否符合安全可靠要求;

5.1.5 变、配电所在总图中的位置是否合理,高低压配电系统是否安全可靠;

5.1.6 设计是否符合强制性规范要求,设计深度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

5.1.7 计算书齐全、可靠。

四、本审查内容和要点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