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定义

  一、为本行政法规的效力,中央人民政府驻澳机构(简称中央驻澳机构)是指:

  (一)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

  (二)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

  二、为本行政法规的效力,中央驻澳机构人员是指:任职于上款所指机构,并持有该机构所核发证明其工作关系的有效证件者。

  第二条 保障及豁免

  上条所指机构和人员依法享有不低于外交机构和人员所享有的与其身份相符的保障及豁免。

  第三条 提供协助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将根据中央驻澳机构向行政长官提出的要求,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