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管理,促进农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办法、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在办理进出口贸易结算过程中由农业银行提供的本外币资金融通,包括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和出口贴现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经办行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可办理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农业银行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行授权授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总行对分行实行授权管理并由分行决定转授权,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必须经农业银行统一授信。

  第五条 各经办行在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国际惯例。

  第二章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种类

  第六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分为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和出口贴现等。

  (一)减免保证金开证,系指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农业银行无须收取100%保证金,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进口押汇,系指进口商以进口货物物权做抵押,农业银行给予企业的短期资金融通。按照结算方式不同,进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和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

  (三)提货担保,系指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先于单据到达目的地,进口商向农业银行申请开立对船运公司出具的提货担保书以提取货物的一种融资方式。

  (四)出口押汇,系指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提交农业银行,由农业银行买入单据并按票面金额扣除从押汇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手续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融资方式。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出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和出口托收项下出口押汇。

  (五)出口贴现,系指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经承兑后,在到期日前,由农业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减贴现利息及有关手续费用后,将余款支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方式。

  (六)打包放款,系指农业银行对出口商凭其与进口商签订的出口销售合同和国外银行开立的有效信用证正本,为出口商的备料、生产、定货和装运等生产经营活动发放的短期贷款。

  第三章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已办理年检、实行独立核算,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均可在农业银行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八条 客户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农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对外履约信誉好,在农业银行无不良结算记录;

  (三)有经常性、稳定的人民币或外汇收入来源,经营状况、经营效益良好;

  (四)生产性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收付汇状况良好;贸易性企业进出口货物有明确的销路,市场前景良好;

  (五)符合农业银行各项贷款管理制度中其他对借款人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四章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期限、利率和币种

  第九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其中打包放款、进口押汇和出口押汇业务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出口贴现业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利率按总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币种为人民币及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第五章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授信额度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公开统一授信客户,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及期限内,可直接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十三条 农业银行内部统一授信客户中与农业银行有正常的业务往来,进出口业务比较频繁的,经办行可以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在统一授信额度及期限内,为其核定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并落实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客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可循环使用该额度。

  第十四条 内部统一授信客户,未核定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可在内部统一授信额度内,遵循审贷分离制和部门职责分工制原则,参照本办法具体业务流程,提供足额担保后逐笔逐级审批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十五条 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申请。客户申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时,除提交《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1998〕31号)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申请书(附件1)。

  (二)进出口经营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最近3年进出口业务经营报告(包括进出口贸易量、主要贸易产品、主要结算方式、内外贸主要贸易伙伴)及本年度进出口经营计划。非贸易型客户进口自用商品的需提供生产经营计划书。

  (四)农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核定程序:

  (一)开户行客户部门受理客户申请后,首先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发〔1999〕90号)的要求,针对客户性质在内部统一授信额度及期限内,依据上年度国际结算量及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拟定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方案,交国际业务部门提出意见。

  (二)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客户部门提出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方案及国际业务部门意见,审核其合理性、完整性及准确性,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三)对超过经办行授信额度审批权限的,按照规定报上级行的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四)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批准通过的,开户行客户部门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21号)的规定,办理最高额保证或最高额抵押担保手续,并与客户签订国际贸易融资授信合同,即使用《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ABC〔2000〕5009),并注明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为“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授信种类限定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十七条 除出口贴现业务外,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其他品种均占用授信额度。

  第十八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根据风险度的高低,排列顺序一般为:提货担保、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各分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进行细分,原则上高风险度业务品种不能占用低风险度品种的额度,低风险度业务品种可以占用高风险度品种的额度。

  第十九条 农业银行可根据国际贸易环境和市场变化,对客户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或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行特别授信。特别授信须按权限审批并办理担保手续,同时相应调增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或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在其有效期结束时,相应调减该额度。

  第六章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涉及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

  (一)客户部门负责业务受理、前期调查、后期监测及档案的收集和管理等;

  (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客户部门调查报告的审查、国内客户资信状况和业务风险的认定及客户授信额度的管理、监督等;

  (三)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国际结算项下技术条款的审查、外汇管理政策的审查及国外代理行风险的认定等。

  第二十一条 出口贴现风险属代理行风险由客户部门受理后,直接交国际业务部门审查,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办理,报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 减免保证金开证/开证修改业务流程

  第二十二条 客户在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向农业银行申请减免保证金开证,应填写《减免开证保证金申请书》(ABCS〔2000〕3001),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ABCS〔2000〕3011);

  (二)进/出口合同;

  (三)农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客户部门受理企业减免保证金开证申请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客户部门按信贷调查的程序审核开证申请:

  1.进/出口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信用证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3.进口货物市场供求状况及销售预测,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

  4.是否有足够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额度不足部分应提交100%的保证金;

  5.是否能够缴存开证保证金。

  (二)客户部门填写《减免保证金开证呈批表》(附件2),提出调查认定意见,将申请资料送交国际业务部门。

  (三)国际业务部门审核客户是否具备开证资格、开证条件及信用证条款等,并在《减免保证金开证呈批表》中提出意见。

  (四)信贷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五)经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减免开证保证金合同》(ABCS〔2000〕3002),并实行台账登记管理制度,按信用证开证金额(剔除保证金金额)锁定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交国际业务部门开证。

  (六)国际业务部门对外开证后,将信用证副本及有关资料退客户部门,由客户部门对客户实施贷后管理,同时将《减免保证金开证呈批表》复印件并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证开出后,客户要求修改信用证条款的,由客户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信用证修改申请人承诺书》(ABCS〔2000〕3012)。如果原进/出口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同时提交变更后的新合同。

  第二十五条 客户部门受理客户信用证修改申请后,对信用证修改部分进行重新调查和审查,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用证修改涉及商品种类、信用证金额、信用证期限、信用证有效期修改的:

  1.客户部门审核信用证修改:

  (1)新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信用证修改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3)信用证修改后的金额、期限是否有变更,是否落实了付款保证;

  (4)信用证修改是否会影响企业原定的销售计划或生产计划。

  2.客户部门填写《信用证修改呈批表》(附件3),提出调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送交国际业务部门。

  3.国际业务部门审查信用证修改,并填写《信用证修改呈批表》,提出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的意见。

  4.信贷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5.经审批同意后,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开出信用证修改,并将信用证修改副本及有关资料退客户部门。客户部门将《信用证修改呈批表》复印件交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二)信用证修改未涉及商品种类、信用证金额、期限、有效期修改的。客户部门将客户的申请资料送交国际业务部门,由国际业务部门审核后,直接开出信用证修改。信用证修改开出后,国际业务部门将信用证修改副本及有关资料退客户部门。

  第二十六条 收到国外银行寄来的信用证项下单据索汇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际业务部门审单,并将审单结果填入《进口信用证到单/付款/承兑通知书》(ABCS〔2000〕3013),连同信用证项下单据复印件交客户部门;

  (二)客户部门通知客户在规定时间内在《进口信用证到单/付款/承兑通知书》上确认是否付款/承兑;

  (三)客户部门将确认后的《进口信用证到单/付款/承兑通知书》退交国际业务部门;

  (四)国际业务部门确定对外付款的,将全套信用证项下单据交客户部门。客户部门通知客户拿取单据,并在信用证付款日前将款项划至国际业务部门对外付款;国际业务部门确定拒付的,在对外拒付后,将结果通知客户部门。

  第二十七条 开立信用证及信用证修改,应相应扣减客户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信用证中有缢短装条款,在扣减额度时,以信用证上限为准。信用证修改增加信用证金额的,在扣减额度时,应扣减增加的金额;信用证修改减少信用证金额的,应保持原有扣减额不作调整。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信用证垫付的客户,客户部门应立即停止其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使用。待客户归还全部逾期融资款项后,客户部门可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考虑恢复该额度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信用证开立后,客户部门对客户实行业务跟踪管理,负责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档案管理、监测使用,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督促客户将款项全额缴存和信用证付款后及时恢复额度。

  第八章 进口押汇业务流程

  第三十条 客户在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向农业银行申请进口押汇,应填写《进口押汇申请书》(ABCS〔2000〕3003),客户部门受理客户进口押汇申请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客户部门审核客户进口押汇申请:

  1.进/出口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3.进口货物市场供求状况及销售预测;

  4.是否有足够贸易融资授信额度;

  5.农业银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客户部门填写《进口押汇呈批表》(附件4),提出调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送交国际业务部门。

  (三)国际业务部门审核客户是否具备进口押汇条件,在《进口押汇呈批表》中提出意见。

  (四)信贷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五)经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进口押汇合同》(ABCS〔2000〕3004),并实行台账登记管理制度,按信用证押汇金额锁定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将全套资料送交国际业务部门。

  (六)国际业务部门收到出口商银行寄来的单据,对外付款,并作押汇处理。同时由客户部门通知客户付款赎单,并将《进口押汇呈批表》复印件并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进口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进口押汇到期一般不予办理展期手续。

  第三十二条 进口押汇的利率按农业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按实际贷款天数计息。

  第三十三条 发生进口押汇逾期的客户,客户部门应立即停止其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使用。待客户归还全部逾期融资款项后,客户部门可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考虑恢复该额度的使用。

  第三十四条 客户部门须严格对进口押汇进行贷后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进口押汇项下货物的销售及资金回笼情况,客户清偿押汇本息后及时恢复其贸易融资授信额度。

  第三十五条 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须严格控制办理;远期信用证承兑到期,一般不予叙作进口押汇。

  第九章 提货担保业务流程

  第三十六条 办理提货担保的条件。

  (一)限于在农业银行所开立的信用证项下商品进口。

  (二)限于运输方式为海运且信用证规定提交全套海运提单、目的港为中国港口。

  第三十七条 客户在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提货担保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立提货保函申请书(ABC〔2000〕5006);

  (二)信用证项下的已装船提单复印(传真)件及发票复印(传真)件;

  (三)船运公司的到货通知;

  (四)农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八条 客户部门受理客户的提货担保申请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客户部门调查货物的起运港、起运时间、货物到港时间、到港的具体货物、货物的数量、货物滞仓费等货物到港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填写《提货担保呈批表》(附件5),将资料送交国际业务部门。

  (二)国际业务部门从单证及海运常识的角度,审核资料。结合客户以往结算记录,填写《提货担保呈批表》,提出是否同意作提货担保的意见。

  (三)信贷管理部门严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四)提货担保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实行台账登记管理制度,按提货担保金额锁定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将全套资料送交国际业务部门,由国际业务部门向船运公司开立《提货保函》(ABC〔2000〕5007),客户部门同时将《提货担保呈批表》复印件交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收到单据后,国际业务部门交客户部门要求客户办妥付款或承兑手续,并要求客户向船运公司换回我行相应的《提货保函》。

  第四十条 《提货保函》换回以后,客户部门恢复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并交国际业务部门注销、存档。

  第四十一条 由于客户在单据未到时已经提货,因此不论何种原因,客户在我行收到信用证单据时必须赎单不得拒付。

  第四十二条 客户办理提货担保造成我行的任何损失,客户部门应立即停止其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使用,待客户归还全部逾期融资款项后,客户部门可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考虑恢复该额度的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客户办理提货担保后,客户部门应加强对客户的业务跟踪管理,掌握货物的销售情况。一经发现有损害农业银行利益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第十章 打包放款业务流程

  第四十四条 客户在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申请打包放款时,应填报《出口打包借款申请书》(ABCS〔2000〕3007),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外银行开具的有效信用证正本(在办理出口押汇或信用证项下单据议付前,交农业银行执管);

  (二)与国外进口商签订的出口销售合同;

  (三)出口批文或许可证;

  (四)农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条 客户部门受理客户提交的打包放款申请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客户部门调查客户,了解客户的备货、生产情况,写出调查报告,填写《打包放款呈批表》(附件6),并将客户的申请资料交国际业务部门。

  (二)国际业务部门对信用证进行审查,填写《打包放款呈批表》,提出审证意见。国际业务部门的审证意见应为同意、不同意及有条件同意。审证意见为不同意时,不得发放打包放款。审证意见为有条件同意时,客户部门应在条件具备的条件下考虑是否给予发放打包放款。

  (三)信贷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四十六条 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与客户签定《出口打包放款合同》(ABCS〔2000〕3008),发放贷款,并实行台账登记管理制度,按打包放款金额锁定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

  第四十七条 打包放款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第四十八条 打包放款的期限从发放之日起至信用证项下货款收妥结汇日或办理出口押汇、贴现之日止,最长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满后21天。

  第四十九条 打包放款的利率按农业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按实际贷款天数计息。

  第五十条 打包放款发放后,客户部门在信用证正本注明“已办理打包放款”,及时通知国际业务部门,并将《打包放款呈批表》交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信用证项下收汇后,国际业务部门通知客户部门安排客户还款。打包放款本息清偿后,客户部门恢复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

  第五十二条 打包放款展期只能凭信用证有效期修改书向农业银行申请,展期只限一次。

  第五十三条 发生打包放款逾期的客户,客户部门应立即停止其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使用。待客户归还全部逾期融资款项后,客户部门可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考虑恢复该额度的使用。

  第五十四条 客户部门须严格打包放款贷后管理,监督客户专款专用,及时掌握贷款去向、出口商品的生产进度、商品质量、了解其履约和出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打包放款的安全回笼。

  第十一章 出口押汇业务流程

  第五十五条 客户在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申请出口押汇时,应填写《出口押汇申请书》(ABCS〔2000〕3006),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外银行开具的信用证正本及全套出口单据;

  (二)与国外进口商签订的出口销售合同;

  (三)农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六条 客户部门接到客户提交的出口押汇申请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客户部门填写《出口押汇呈批表》(附件7),提出调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交国际业务部门。

  (二)国际业务部门进行审证、审单工作,填写《出口押汇呈批表》,提出审查意见。国际业务部门不同意办理出口押汇的,不得放款。

  (三)信贷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五十七条 经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出口押汇合同》(ABCS〔2000〕3005),并实行台账登记管理制度,按信用证押汇金额锁定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将全套资料送交国际业务部门办理押汇,并将《出口押汇呈批表》交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出口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五十九条 出口押汇的利率按农业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按实际贷款天数计息。

  第六十条 客户出口收汇后,国际业务部门通知客户部门安排客户归还押汇本息,同时恢复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

  第六十一条 发生出口押汇逾期的客户,客户部门应立即停止其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使用。待客户归还全部逾期融资款项后,客户部门可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考虑恢复该额度的使用。

  第六十二条 客户部门须严格出口押汇贷后管理,掌握客户贷款去向、监督客户出口销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押汇本息的安全回笼。

  第六十三条 出口押汇款项的追索。如遇开证行或进口商拒付,按《出口押汇合同》的规定,农业银行有权向客户追索押汇款项及利息。

  第六十四条 农业银行只办理信用证项下或跟单托收即期付款交单项下出口押汇。跟单托收即期付款交单项下出口押汇应严格控制办理,须落实客户追索或出口信用综合险。

  第十二章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对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期限超过最高额担保期间的单笔贸易融资业务,农业银行有权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六十六条 融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业银行有权停止客户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要求客户归还或提前归还融资款项或依法处分抵押物、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融资企业不能按期归还额度项下的融资款项的;

  (二)融资企业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欺骗银行,已经或可能造成融资损失的;

  (三)融资企业擅自改变融资用途的;

  (四)融资企业拒绝或阻挠银行对融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融资企业有损害农业银行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者,总行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信贷管理一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九条 境外分行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后施行。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申请书(略)

  2.减免保证金开证呈批表(略)

  3.信用证修改呈批表(略)

  4.进口押汇呈批表(略)

  5.提货担保呈批表(略)

  6.打包放款呈批表(略)

  7.出口押汇呈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