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调控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政府《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在编制和确定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结算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机构)负责。

  第四条 市造价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负责制定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的规则以及建设工程造价日常管理工作。

  (二)做好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查、年审及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编制人员岗位培训、考试、资质审核、年审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全市注册造价师的学习培训及日常管理工作。

  (五)对招投标工作投标价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六)监督、检查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建设的工程结算编撰程序,检查编撰单位是否有编制资质,编制人是否有编制资格证。

  (七)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做好收集、整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服务工作,定期公布《顺德市工程造价信息》。

  第二章 建设工程造价计算依据与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算依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全市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由市造价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制定,修编和调整。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专业的工程造价计算依据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算依据为:

  (一)《顺德市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计算规则》;

  (二)《顺德市安装工程实物工程量计算规则》;

  (三)《顺德市市政工程实物工程量计算规则》;

  (四)《顺德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实物工程量计算规则》;

  (五)《顺德市装饰工程实物工程量计算规则》;

  (六)《顺德市修缮工程实物工程量计算规则》;

  (七)其他有关工程造价计算依据规定。

  第七条 市造价机构定期测算、公布建设工程造价指数和建筑材料、设备价格参考信息。

  第三章 建筑工程造价的编制与管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应根据不同的阶段,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分别编制完整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投标标底和竣工结算。

  第九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设备选型、建设工期,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依据投资估算指标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条 建设工程概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指标及有关资料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预算的编制,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算依据、施工图及图纸会审记录、施工组织方案等有关材料,计算工程量清单,按照建筑市场价格进行编制。

  《顺德市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顺德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适用于在施工前编制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工程结算实物工程量的调整。

  安装、市政、园林工程实物工程量计算规则暂按广东省各专业实物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标底。

  第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图纸变更增减工程的造价,按照先认同变更方案和造价的增减,后施工的原则确定,即设计单位出变更图纸及变更通知单交给发包方或工程师,发包方或工程师同意后交给承包方的项目经理,并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核算增减造价后承包方施工。

  第十四条 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依据结算文件资料编制,并由发包方送市造价机构审核,检查编制单位是否有编制资质,编制人员是否有编制资格证,编制的结算书是否有注册造价师签字。

  送审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

  (1)发包方的工程结算委托书;

  (2)施工合同和有关协议;

  (3)招投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及中标书;

  (4)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会审记录;

  (5)开工报告、隐蔽验收记录;

  (6)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和竣工图;

  (7)特殊工艺及材料的定价分析;

  (8)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的工程结算文件。

  第十五条 经市造价机构审核的工程结算可作为调解、处理工程纠纷的依据。

  未经市造价机构审核的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结算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结算文件,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应经市造价机构初审合格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或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实行定期审验制度,未经审验的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外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到市造价机构办理进入手续,未经批准办理手续的,其编审结论无效。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报告,承接咨询业务范围应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应保守秘密,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咨询费,不得参与受委托咨询项目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工程计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编审人员实行资格认证资格。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要参加全省(市)统一考试,领取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核发,由市造价机构负责组织、报名、辅导和考试,由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考试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所编审的工程概(预)算应符合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并签名和填写证书编号,否则视为无效概(预)算书。

  第二十三条 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或没参加年审者,注销其资格证书。

  年审需提交材料:

  (1)每人两份概预算结算业务报告;

  (2)当年参加继续教育证明;

  (3)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年审各类表。

  符合下列条件者,通过年审:

  (1)本人仍在造价岗位工作;

  (2)有一定业绩;

  (3)本年度业务无重大无误;

  (4)未因严重失职或业务水平低劣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5)无转借资格证书的现象;

  (6)已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

  (7)填写年审各类表格合格。

  第二十四条 市外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转入条件:

  (1)已正式调入我市工作的持证人员;

  (2)其所持资格证书的发证机关是省、直辖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机关;

  (3)有资格证书转移介绍信。

  申请者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验证原件;

  (2)调入单位证明;

  (3)资格证书原件;

  (4)原发证机关资格证书转移介绍信。

  将上述材料交市造价机构核准后,到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换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借聘外省、市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要经市造价机构核准证书后,方可在我市从事概预结算编制工作。核准其证书需提交的材料为: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验原件;

  (2)借聘单位证明;

  (3)经当年年审过的资格证书原件。

  将上述材料交市造价核准后,填写借聘外省、市概(预)算人员登记表。未经市造价机构核准资格证书等资料借聘外省、市概(预)算人员编制的预(结)算文件为无效文件。

  第二十六条 市造价机构负责对全市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学习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安装、市政、装饰、园林绿化等)均应按本章规定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十八条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参照使用《顺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合同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为:

  (1)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和指导使用《顺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3)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备案,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调解合同纠纷。

  (4)指导发包与承包方签订的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15天内必须到市造价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经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15天内必须到市造价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变更或解除施工合同的,承发包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协议报送市造价机构备案。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或解除施工合同,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签订施工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的;

  (3)当事人由于清盘、停业、转产而确定无法履行施工合同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施工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

  (5)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使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履行的;

  第三十二条 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在努力保持施工继续、不使工程质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施工合同在全部履行后即告终止。施工合同终止后10天内,承包方应到原备案部门进行备案。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对不按十四条报送竣工工程结算的,由市造价机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报。逾期不报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向同级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第三十五条 市造价机构在抽查或审核工程结算文件中,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勾结故意虚报工程造价的,责令其退回虚报数额工程款,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处2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具体负责编制、复核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不予办理造价执业资格证书年审,对重犯者取消其造价执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

  (2)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3)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4)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的;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而从事编制工程造价和咨询业务的人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其编制和审核的工程造价文件不得作为工程拨付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凡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以必要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服从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市市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2000年3月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