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账户开立

  第三章 账户使用

  第四章 账户考核

  第五章 账户条件的修改

  第六章 账户关闭

  第七章 账户档案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境外账户管理,便利外汇资金收付,提高外汇资金的综合效益,控制风险,促进开发银行外汇业务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银行在境外银行(含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开立的现汇往来账户及其派生账户、外汇专用账户、外汇备用账户。

  第三条 统一开关、归口管理。“统一开关”指总行负责境外各类账户的开立与关闭,各分行不得自行在境外开户。“归口管理”指由总行国际金融局负责境外账户行的评级,总行清算中心负责账户的开立、关闭及日常管理,总行资金局负责账户资金头寸管理。

  第二章 账户开立

  第四条 账户开立遵循以下原则:

  (一)适应与满足业务需要;

  (二)保证资金安全,便利款项收付和头寸管理,提高综合效益;

  (三)开户币种以可自由兑换的国际通用货币为主,兼顾业务特殊需要的货币;

  (四)认真比较,择优选用。在分析、比较多家账户条件的基础上确定最优条件,合理布局。

  第五条 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下列种类的账户:

  (一)现汇往来账户:以开发银行名义在境外代理行开设的独立的外汇往来账户,用于现汇资金清算和头寸调拨。

  (二)现汇往来账户的派生账户——分账户:以开发银行分行名义在境外代理行开立的、与总行头寸挂钩的账户,分可收可付、只收不付两类,用于现汇资金清算和头寸拨转。

  (三)专用账户:以开发银行名义在境外代理行开立的,用于专项款项收付或资金管理的账户。

  (四)备用账户:在紧急情况下启用的预备账户。

  第六条 开发银行的账户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总行规定的信用等级范围内。

  (二)所在国银行监管严格,账户余额可自由调出、调入。

  (三)与开发银行有良好的代理行关系,以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业务往来,双方无重大业务纠纷。

  (四)位于该币种的清算中心,是该币种主要清算行的国际性大商业银行的总行(备用账户应开在第三国同信用等级的大银行总行),其清算能力强,清算市场占有率高,专业化程度高,清算系统先进。

  (五)资本雄厚,作风正派,收费合理,服务质量好,工作效率高。

  (六)能满足开发银行的各种业务需求。

  第七条 账户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账户种类、币种、账号。

  (二)账户的使用范围、权限。

  (三)业务、对账单据的发送及费用。

  (四)账户余额管理方式。

  (五)账户余额计息方式、计息期。

  (六)存款与透支利率。存透利率应具有公开性、可复核性。

  (七)账户服务的补偿方式及费用。

  (八)查询、查复的期限,纠纷责任及理赔。

  (九)当日起息截止时间。

  (十)其他特殊条款:如分账户运作、自动投资、透支额度等。

  (十一)账户协议的生效日和有效期。

  第八条 开户程序

  (一)以总行名义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

  1.总行业务部门或分行根据业务与资金管理需要,提出开户申请(见附件一),总行清算中心受理与审查,决定是否开户。

  2.对不同意开户的申请,总行清算中心应在接到开户申请后一周内答复有关部门和分行。对拟同意开户的申请,拟定备选账户行并交总行国际金融局对其进行信用评级。

  3.在得到国际金融局的信用评级后,总行清算中心与备选账户行联系,获取账户资料,比较账户条件,并进行初步谈判。

  4.根据审定情况,起草签报,会签资金局、国际金融局后,上报主管行长审批。

  5.主管行长批准后,与拟选账户行进行谈判,明确账户协议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对等身份的有权签字人签订账户协议或确认账户条件。

  6.由总行清算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账户行,办理开户手续。

  7.收到境外账户行的账户启用确认书后一周内,通知总行各有关部门与有关分行[见附件三、一;三、二;三、三开户通知、附件四“开户(启用账户)通知单”]。

  (二)开立分账户:

  1.分行提出开立与总行账户挂钩的分账户申请,并附“分行开立分账户需求表”(附件五)。

  2.总行清算中心根据“分行开立分账户标准”(附件六)及分行国际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定。对不同意开立分账户的申请,应在接到申请后的一周内答复分行;对同意开立分账户的申请,起草签报,会签资金局、国际金融局后上报主管行长审批。

  3.主管行长批准后,清算中心对外办理开户手续。

  4.总行清算中心在开户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分行,并附“开户通知书”及“开户(启用账户)通知单”,同时通知总行资金局,并附“开户通知书”。

  第三章 账户使用

  第九条 使用账户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际惯例,履行账户协议,维护开发银行利益;

  (二)拉直收、付款路线;

  (三)及时勾销账,及时查询查复和审核费用收入,及时清理未达账项,确保账目清楚;

  (四)灵活调拨头寸,保障资金收益与资金的安全;

  (五)专户专用,其他业务不能混用专用账户;

  (六)属维持对外账户关系的账户,停止使用或考虑关闭;

  (七)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

  第十条 有关各方的账户使用权限如下:

  (一)账户所有权属开发银行,未经开发银行授权,账户行不得主动借记除账户协议中规定的费用与透支利息外的任何款项。

  (二)通过总行账户的付款指示须由总行清算中心发出,账户头寸由总行资金局调拨和管理。

  (三)分行应按总行有关规定使用、管理、考核分账户。已开分账户的分行,不再通过总行账户收、付款。

  (四)倒起息统一由清算中心办理,分行通过分账户办理倒起息,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总行清算中心。

  (五)无论有无透支便利,总、分账户均应避免透支。

  第十一条 各类账户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办理正常业务项下收、付业务及头寸调拨,禁止通过账户办理逃汇、套汇款项、用途不当的收、付款、或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外汇款。分行利用分账户只能办理总行已授权经营的外汇业务。

  第十二条 开户后,清算中心根据账户协议、开户通知及开发银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相应科目下设户立账。所有通过该账户发生的收、付款项均应入账。

  第四章 账户考核

  第十三条 清算中心负责境外账户的考核,各分行与总行营业部协助进行。清算中心负责考核总账户的各类收付款业务,分行负责分行账户、国际结算项下的收付汇考核。

  第十四条 账户考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收、付款是否按一般规则和账户条件起息、拨入汇入款是否及时;

  (二)是否及时通知无法解付的汇出款,退款是否及时;

  (三)出口收汇路线是否迂回曲折;

  (四)分账户余额是否按协定拨转总账户,起息日是否有误;

  (五)账户余额是否按协定划转自动投资;

  (六)是否及时查复;

  (七)是否按协定收取费用、有无不合理收费;

  (八)有无不按约定主动借记我账户情况;

  (九)追索的利息、费用是否及时得到赔偿。

  第十五条 总行清算中心及分行依据账户条件、费率表和总行有关业务制度,按照第十四条的内容对账户行进行考核。分行于每年1月与7月初向清算中心报送考核情况和《境外账户使用情况反馈表》(附件七)。清算中心综合总行和分行的考核情况,于每年1月底与7月底提交考核报告。

  第十六条 建立账户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由清算中心、国际金融局共同完成。清算中心负责考核账户行的运行服务与使用情况,国际金融局负责账户行经营状况及信用评级与授信额度调整。年审实行实地考察与间接考核相结合。年审内容包括:

  (一)账户行的经营状况与信用等级变化情况;

  (二)账户运行与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账户年审于每年第二季度进行,清算中心根据年审情况提交账户年审报告。

  第五章 账户条件的修改

  第十八条 开发银行或账户行任何一方希望修改账户协议,均应向对方提出要求,双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修改。

  修改程序参照开户程序第八条的(一)4、(一)5、(一)7款。

  第六章 账户关闭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出现,经审核后,可关闭独立账户:

  (一)账户行出现信誉危机,经营亏损,开发银行面临风险;

  (二)账户行服务质量差,收费不合理,未执行账户协议,经开发银行交涉,仍无改进;

  (三)开发银行与账户行有重大纠纷,造成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四)专用账户已完成使命;

  (五)分行擅自在境外开立账户或境外代理行私下为分行开立账户。

  第二十条 关闭账户涉及到两行关系,需慎重、从严掌握,一般情况下,现汇往来账户应相对稳定,不频繁更换。

  以下情况之一出现,总行有权取消分账户付款功能,冻结或关闭分账户:

  (一)分行以正式公文向总行申请关闭分账户;

  (二)分行通过分账户收、付款连续六个月的平均笔数少于规定的最低限;

  (三)分行分账户或分行外币清算资金账户管理不善,发生严重透支;

  (四)分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业务及管理出现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关闭账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总行有关业务部门或分行提出书面申请,清算中心经核实符合关户条件后,起草签报,会签资金局、国际金融局,报主管行长审批。

  (二)在主管行长批准后的一周内,清算中心通知有关部门及分行,拟定关闭时间(一般应为通知日起的二个月内),要求内部立即停止主动向对方发出收付委托,通知客户立即停止通过拟关账户收付款。限期清理未达账项(见附件八“预备关户通知”)。

  (三)清算中心在拟定关户时间前至少一周完成核对账户余额、清理未达账项工作。

  (四)账户余额核对一致后,于拟定关户时间前的至少七个工作日通知资金局划转账户余额。(见附件九)

  (五)账户余额为零,清算中心在拟定关户时间前三个工作日向账户行发出书面关闭账户通知。

  (六)清算中心在接到账户行关户确认后下一个工作日,通知总行有关部门及分行账户关闭。(附件十“关户通知”)。

  (七)清算中心接到关户通知后销户封账。

  (八)清算中心将关户资料归档,修改账户行资料库有关内容。

  第七章 账户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总行与分行账户管理部门需建立账户行资料库,即按每个账户建立文字档案及电脑档案。

  文字档案包括开户申请(包括分行申请及总行对外申请)、批准开户签报、账户协议、开户通知单、账户协议修改书、年审材料、关户签报、关户通知,往来函电以及随时积累的相关资料。

  电脑档案由清算中心将账户有关信息输入电脑,并进行日常补充、修改和维护,同时增加或修改开发银行账户行名单。

  第二十三条 开户、关户签报、账户协议、分行开户申请、账户协议修改书正本年底归档,送交档案管理部门,其他文件由清算中心保管至关户后十五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开发银行清算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