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固定本地电话网、陆地蜂窝移动电话网、国内长途电话网、国际电话网)网间互联。在本规定中规定了互联原则、拨号方式、路由组织以及信令、计费、同步、传输、接续质量等技术要求。本规定未说明的技术要求可参见相应技术规范。

  本规定所称主导电信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本规定所称非主导电信企业,是指主导电信企业以外的经营固定本地电话业务的公用电信企业。

  2.互联原则

  2.1 各固定本地电话网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规定的本地网及其营业区范围组网。各固定本地电话网统一编号。

  2.2 在本地网范围内,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汇接局或具有同等级别的其他交换机(以下简称汇接局)或端局(营业区内只有一个交换机时,下同),可以与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汇接局在同一营业区内互联,也可以跨营业区互联。

  在本地网范围内,各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网间可以直联。两网未直联时,网间各种业务的互通可以经由当地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转接;条件具备时,也可以经由当地其他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转接。

  2.3 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各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国内长途电话网、国际电话网网间互联,参见《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与其他通信网网间互联技术规范》(信部电〔1999〕921号)、《新建国内长途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网间互联技术规范》(信部电〔1999〕667号)、《新建国际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网间互联技术规定》(信部电〔2000〕119号)。

  2.4 应非主导电信企业的要求,主导电信企业应当向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电话用户提供火警、匪警、急救、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等紧急特种业务,并保证通信质量。

  应非主导电信企业的要求,主导电信企业应当向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电话用户提供号码查询业务。并经互联双方协商后,可按查号规则查询到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可查询用户号码。非主导电信企业应当主动、及时地向主导电信企业提供本网可查询用户号码资料。

  在技术可行的前提下,互联任一方向本网用户提供的各种电信业务(含特种业务等),应其他电信企业的要求,应当及时向该网的用户提供,并保证服务质量。

  2.5 网间互联应当保证全程全网的传输质量、接续质量和网络的安全可靠。网间的通信质量应当不低于其网络内部同类业务的通信质量。

  3.互联点(POI)及互联点(POI)两侧的交换机设置

  3.1 本规定所称互联点(POI),是指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网间互联的物理接口点。当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网间互联时,互联点(POI)的具体位置应当设置在网间互联传输线路上远离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汇接局或端局的一端。

  当各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网间互联时,互联点(POI)的具体位置由互联双方协商确定。

  3.2 本规定所称互联点(POI)两侧的交换机,其中一侧是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汇接局或端局,另一侧是其他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汇接局或端局、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交换机、国内长途电话网长途交换机、国际电话网国际交换机。

  3.3 在本地网范围内,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网间均可以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互联点,其数量、位置应当根据网络安全和网间业务量的需要由互联双方协商确定。当在本地网范围内互联点(POI)超过一个时,互联点(POI)两侧的交换机可以交叉连接。

  4.拨号方式

  4.1 在本地网范围内,各固定本地电话网的用户相互呼叫

  用户拨号:固定本地电话号码PQR(S)ABCD.

  4.2 在本地网范围内,各固定本地电话网的用户呼叫特种业务

  4.2.1 各固定本地电话网的用户呼叫119、110、120、122紧急特业务,均拨叫相同的紧急特服号码。

  用户拨号:特服号码1X‘X’‘(如119、110等)。

  4.2.2 各固定本地电话网的用户呼叫号码查询业务

  用户拨号:114.

  4.2.3 各固定本地电话网的用户呼叫各电信企业所用的特种业务、政府公务类、社会服务类等特种业务,应业直拨信息产业部核配的特服号码。

  4.3 各固定本地电话网的用户的国内长途、国际来去话呼叫,拨号方式参见《新建国内长途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网间互联技术规范》(信部电〔1999〕667号)、《新建国际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网间互联技术规定》(信部电〔2000〕119号)。

  4.4 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各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网间各种业务的互通,拨号方式参见《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与其他通信网网间互联技术规范》(信部电〔1999〕921号)。

  5.路由组织

  (以本地网范围内,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网间互联为例,路由组织示意图中:

  Tm主:互联点(POI)主导电信企业固定本地电话网侧的汇接局或端局;

  Tm非:互联点(POI)非主导电信企业固定本地电话网侧的汇接局或端局;

  LS主: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电话用户所在的交换机;

  LS非: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电话用户所在的交换机;

  用户C1和C4: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电话用户;

  用户C2和C3: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电话用户。)

  5.1 路由组织原则

  5.1.1 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汇接局或端局,可以与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汇接局在同一营业区内互联,也可以跨营业区互联(跨营业区互联的情况,示意图中省略)。

  5.1.2 两网固定电话用户在同一营业区内相互呼叫,双方用户经由两网在该营业区内的互联点(POI)两侧的交换机完成呼叫接续。当两网在该营业区内未互联时,双方用户经由两网在其他营业区内的互联点(POI)两侧的交换机完成呼叫接续。

  5.1.3 两网固定电话用户在不同营业区内相互呼叫,当两网在被叫用户所在的营业区内互联时,双方用户经由该互联点(POI)两侧的交换机完成呼叫接续。当两网在主叫用户所在的营业区内互联(在被叫用户所在的营业区内未互联)时,双方用户经由该互联点(POI)两侧的交换机完成呼叫接续。当两网在其他营业区内互联(在主、被叫用户所在的营业区内均未互联)时,可经过该互联点(POI)两侧的交换机完成呼叫接续。

  5.2 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电话用户与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电话用户在同一营业区内相互呼叫

  5.2.1 当两网在该营业区内互联时,双方用户经由该互联点(POI)两侧的交换机完成呼叫接续。中继方式如图1所示。用户C1呼叫用户C2如路由1.用户C2呼叫用户C1如路由2.

  路由1:

  A区/用户C1→LS非→A区/Tm非→(POI)→A区/Tm主→LS主→A区/用户C2

  路由2:

  A区/用户C2→LS主→A区/Tm主→(POI)→A区/Tm非→LS主→A区/用户C1

  5.2.2 当两网在其他营业区内互联(在该营业区内未互联)时,双方用户经由互联点(POI)两侧的交换机完成呼叫接续。中继方式如图2所示。以用户C1呼叫用户C2为例,如路由3.

  路由3:

  A区/用户C1→A区/LS非→B区/Tm非→(POI)→B区/Tm主→A区/LS主→A区/用户C2

  5.3 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电话用户与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电话用户在不同营业区内相互呼叫。

  5.3.1 当两网在被叫用户所在的营业区内互联时,双方用户经由互联点(POI)两侧的交换机完成呼叫接续。中继方式如图3所示。以用户C1呼叫用户C3为例,如路由4.

  路由4:

  A区/用户C1→A区/LS非→B区/Tm非→(POI)→B区/Tm主→LS主→B区/用户C3

  5.3.2 当两网在主叫用户所在的营业区内互联(在被叫用户所在的营业区内未互联)时,双方用户经由该互联点(POI)两侧的交换机完成呼叫接续。中继方式如图4所示。以用户C1呼叫用户C3为例,如路由5.

  路由5:

  A区/用户C1→LS非→A区/Tm非→(POI)→A区/Tm主→B区/LS主→B区/用户C3

  5.3.3 当两网在其他营业区内互联(在主、被叫用户所在的营业区内均未互联)时,双方用户经由该互联点(POI)两侧的交换机完成呼叫接续。中继方式如图5所示。以用户C1呼叫用户C3,如路由6.

  路由6:

  A区/用户C1→A区/LS非→C区/Tm非→(POI)→C区/Tm主→B区/LS主→B区/用户C3

  5.4 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电话用户呼叫特种业务

  5.4.1 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电话用户呼叫紧急特种业务(119、110等)

  应非主导电信企业的要求,主导电信企业应当向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电话用户提供火警、匪警、急救、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等紧急特种业务。中继方式如图6所示。以用户C1呼叫紧急业务台为例,如路由7.

  路由7:

  A区/用户C1→LS非→A区/Tm非→(POI)→A区/Tm主→紧急特服台(119、110等)

  5.4.2 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电话用户呼叫号码查询业务(114)

  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电话用户呼叫号码查询业务。如图6所示。以用户C1呼叫号码查询业务为例,如路由8.

  路由8:

  A区/用户C1→LS非→A区/Tm非→(POI)→A区/Tm主→号码查询台

  5.4.3 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电话用户呼叫各电信企业所用的特种业务、政府公务类和社会服务类等特种业务

  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电话用户呼叫设置在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侧的电信企业所用的特种业务、政府公务类和社会服务类等特种业务,中继方式如图6所示。以用户C1呼叫其他各类特服台为例,如路由9.

  路由9:

  A区/用户C1→LS非→A区/Tm非→(POI)→A区/Tm主→其他各类特服台

  5.5 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电话用户的国长长途、国际来去话呼叫,路由组织参见《新建国内长途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网间互联技术规范》(信部电〔1999〕667号)、《新建国际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网间互联技术规定》(信部电〔2000〕119号)。

  5.6 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各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网间各种业务的互通,路由组织参见《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与其他通信网网间互联技术规范》(信部电〔1999〕921号)。

  6.信令要求

  6.1 NO.7信令

  6.1.1 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的NO.7信令网采用全国统一的24位信令点编码。

  6.1.2 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网间信令采用直联方式。目前信令采用TUP、SCCP功能。开放窄带ISDN业务时,信令采用ISUP功能。NO.7信令的具体信令要求参见《中国国内电话网NO.7信号方式技术规范》和《NO.7信令网技术体制》等相应技术规范。

  6.2 随路信令

  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网间原则上采用NO.7信令,当条件不具备时可先采用随路信令过渡。随路信令的具体信令要求参见《邮电部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

  7.计费要求

  互联点(POI)固定本地电话网侧的交换机可以为不同业务网所共用,以疏通固定本地业务、移动业务、国内长途业务、国际业务,并具有对网间呼叫进行所需计费的功能。

  8.同步要求

  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网间采用准同步方式,具体方案由互联双方协商确定。具体同步要求参见《邮电部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

  9.传输及接续质量要求

  9.1 传输要求

  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网间互联时全程传输标准,原则上应当与同一网络中的相同呼叫的全程传输标准相同。具体传输要求参见《自动交换电话(数字)网技术体制》和《综合业务数字网(ISDN)技术体制》。各级网络的电话转接段数一般不宜增多。当两网用户业务互通需经过第三个电信企业网络时,中继电路转接段数允许增加一段。

  9.2 接续质量要求

  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网间互联的出入中继电路在正常情况下的呼损率应当不大于0.5%,同时各电路群平均每线忙时话务量应当不大于0.7Erl.网间的通信质量应当不低于同一网内同类业务的通信质量。具体的传输及接续质量要求,参见《邮电部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

  9.3 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的交换机传输及接续质量要求

  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的交换机传输及接续质量要求,应当符合《邮电部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