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设计处,计划单列市建委设计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集团公司,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颁发了《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8号)。对包括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的营业税以及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均做了具体规定,请你们通知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认真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及《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附件1: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0〕38号)

  附件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