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改革,建立适应商业银行需要的用工制度,总行将从今年起按照统一的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对储蓄代办员实施管理。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后,原储蓄代办员一律称为“储蓄合同工”。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劳动合同书(样本)印发给你们。请各行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待全行人事工作会后,与经清理整顿后留用的原储蓄代办员签订劳动合同。未完成总行1998年下达的储蓄代办员清退任务的行,应在完成任务后,再与留用代办员签订合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人事部)。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国有商业银行运作要求的用工制度,保护用人单位、储蓄合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中国农业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制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

  第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签订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劳动合同。

  (三)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原则。合同双方既应享有合同确认的权利,也应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各级营业机构中1995年底前在册、并经清理整顿后的原储蓄代办员,属于本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

  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原储蓄代办员一律称为“储蓄合同工”。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五条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岗位、内容及工作质量要求;

  (三)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储蓄合同工一律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的期限分为1年期、2年期、3年期三种,由各行根据总行的要求和本单位的经营效益、用工需求及储蓄合同工的能力、工作业绩与储蓄合同工签订相应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的人数不得超过30%。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

  第七条 储蓄合同工所在行的负责人与储蓄合同工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原储蓄代办员根据以下要求签订不同期限劳动合同。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工作表现突出的;

  2.获得省级分行及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的;

  3.被省级分行及以上单位评为先进工作者、专业技术能手、优秀储蓄员的;

  4.担任储蓄所主任2年以上或担任股级干部,业绩突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

  1.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

  2.农村户口的;

  3.工作岗位不明确的;

  4.受行政处分,但尚未达到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

  (三)其他人员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

  此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非储蓄岗位的原储蓄代办员一律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九条 此次签订劳动合同时,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储蓄代办员,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用人单位准予辞职;对既不签订劳动合同,又未书面要求辞职的原储蓄代办员,用人单位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条 合同履行期间,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人变更,原与储蓄合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人承担。

  第十一条 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与储蓄合同工可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合同的部分条款,合同条款变更后,未做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在经协商未达成一致变更意见以前,原劳动合同的所有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发生变化,以及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单位与储蓄合同工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储蓄合同工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对方表示是否续订的意向。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储蓄合同工达到法定退休退职条件的;

  (三)劳动合同一方主体资格消失的;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储蓄合同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储蓄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泄露用人单位秘密或为竞争对手服务的;

  (四)有贪污、侵占、挪用公款、盗窃、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的;

  (五)违反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储蓄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储蓄合同工。

  (一)优化劳动组合未能上岗的;

  (二)持证上岗考试或综合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或两次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储蓄工作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工作条件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八条 由于用人单位经营困难或撤并机构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依法裁减人员。

  第十九条 储蓄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因工负伤并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储蓄合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储蓄工作,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为1-4级,符合法定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被鉴定为5-10级的,或不符合法定退休、退职条件的应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一条 储蓄合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储蓄合同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储蓄合同工在该情形结束之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二)经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及为尚未结案的案件当事人的。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二十四条 储蓄合同工的劳动报酬根据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和质量确定,实行绩效工资。

  农业银行保证储蓄合同工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其月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储蓄合同工劳动报酬。

  第五章 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储蓄合同工按照国家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七条 储蓄合同工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及婚丧假。

  第二十八条 储蓄合同工因工负伤,其有关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储蓄合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有关待遇按国家、总行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储蓄合同工因病、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按国家和总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为储蓄合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 储蓄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劳动法》及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的;

  (三)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或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的。

  第三十四条 储蓄合同工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学习、培训费用;

  (二)对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七章 经济补偿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储蓄合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解除合同前本人12个月平均收入的1个月收入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一)经用人单位与储蓄合同工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储蓄合同工不能胜任储蓄工作或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储蓄合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解除合同前本人12个月平均收入的1个月收入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工作条件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第三十七条 储蓄合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储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收入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当发给不低于6个月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储蓄合同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储蓄合同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八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在发生争议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小组)提出口头或书面调解申请,对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小组)应予受理,并应在30日内结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可在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九条 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对仲裁无异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四十条 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经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由所在行的人事部门负责。

  第四十二条 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文件。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以往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下发后,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制度、规定,双方也应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编号:农银劳合储( )____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
           劳动合同书
            (样本)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中国农业银行  行印制
    
               劳动合同书使用说明
    1.乙方提供的证明、证件应真实、合法;甲方适用的法律、法规、办法的名
  称和内容应准确、有效。
    2.甲方对乙方的工作要求应使用书面形式订立。
    3.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本合同所列条款需要补充的,经双方商定,可
  增加相应条款或另加附件。
    4.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对本合同所列条款需要变更或补充的,经双方
  商定,可另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变更书》或另加附件。
    5.劳动合同书应使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6.为便于对劳动合同的计算机管理,合同书编号由年份、单位号和员工号组
  成,( )内填写年份。单位号采用总行《人事信息管理系统》的单位号码。员工号
  由各单位自定。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  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  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参加工作时间: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入行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一、甲方聘用乙方到甲方从事储蓄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__年。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年__月__日。

  本合同__年__月__日终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

  一、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单位)储蓄岗位工作。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工作进行相应调整。

  二、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制度和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__工作制。

  二、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婚丧等假期待遇。

  第四条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及劳保用品,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并负责对乙方进行有关培训。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劳动报酬。

  二、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在乙方按时、足额完成甲方规定工作任务的情况下,甲方保证支付数额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保险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二、乙方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及婚丧假。

  三、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其有关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及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纪律

  乙方应在合同期内遵守以下纪律:

  一、主动学习并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二、遵守职业道德,爱护甲方财产。

  三、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四、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服从甲方对工作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五、保守甲方的秘密。

  六、乙方如有违纪、违章行为,甲方有权根据本单位规定,给予处分、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乙方参加甲方出资的学习、培训或享受乙方提供的特殊待遇的;

  (四)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变更的其他情况。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乙方达到法定退休、退职条件的;

  (三)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主体资格消失的;

  (四)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四、劳动合同期满,乙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延长至该情形结束:

  (一)女储蓄合同工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

  (二)停工医疗期间医疗期未满的。

  五、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泄露甲方秘密或为竞争对手服务的;

  (四)违反劳动合同,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有贪污,侵占、挪用公款,盗窃,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的;

  (六)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优化劳动组合未上岗的;

  (二)持证上岗考试、综合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或两次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储蓄工作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八、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依法撤并机构,确需裁减人员的,甲方可依照法律程序裁员。

  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八条7、8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因工负伤并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储蓄合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在该情形结束之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二)经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和批准正在接受审查或为尚未结案的案件当事人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

  一、劳动合同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元;由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进行赔偿。

  甲乙双方对赔偿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劳动法》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保密事项的;

  (三)未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或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的;

  (四)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违反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一)甲方为其支付的学习、培训费用;

  (二)对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条 经济补偿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解除合同前本人12个月平均收入的1个月收入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由甲方一次性发给: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储蓄工作,或综合考核不合格,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解除合同前本人12个月平均收入的1个月收入的经济补偿金,由甲方一次性发给:

  (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工作条件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由甲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三、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储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收入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当发给不低于6个月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储蓄合同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储蓄合同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四、乙方月收入包括_____________(项目)。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自发生争议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小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自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

    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生效前后,甲方依法制订并执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乙双方应遵照执行。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若本合同与今后国家及总行有关规
  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字)
    法定代表人
    (或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员   (签章)
             鉴证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