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部联合发布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GF—91—0702)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604)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原《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停止使用。

  附件:《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604)(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