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区)委,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驻闽各部队: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的重要时刻,为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决定》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明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跨世纪发展的奋斗目标、方针政策和主要任务,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把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形势,明确今后10年的目标任务

  1、稳定低生育水平,是今后一个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九十年代以来,我省通过认真实施三年打翻身仗,三年创先进,四年巩固提高的十年规划,有效地控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使生育水平降到更替水平以下,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有力地促进了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但是,目前的低生育水平仍不稳定,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现行的生育政策差距还比较大,未来10年,我省人口总量仍将持续增长,不少地方计生工作的基础还比较薄弱,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尚未形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管理体制、工作方法、服务质量以及干部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2、进一步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未来10年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关键时期。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实现现代化的战略高度认识和解决人口问题,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等六条计生工作方针,立足当前,面向未来,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3、我省今后10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奋斗目标是:巩固“三为主”成果,赶上一类省工作水平,率先实现“两个转变”,提前达到第二步奋斗目标。分阶段的具体目标是:2000年,全省人口总数控制在3360万人以内,努力降低新生婴儿的出生缺陷发生率,80%以上的县(市、区)多数育龄夫妇享有初级生殖保健服务。计划生育率达到92%以上,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4.00‰以内,计划生育合格村和基本合格村率达到82%以上,全面完成村级计生协会的整建工作,尚未实现“三为主”的县、乡、村要限期实现“三为主”,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有明显转变。

  到2005年,全省总人口控制在3520万人以内,计划生育率达到95%左右,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育龄夫妇享有基本生殖保健服务,努力解决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的问题,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需求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工作机制。追赶全国一类省工作水平取得明显成效,初步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两个转变。

  到2008年,基本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两个转变,基本实现计划生育工作第二步奋斗目标。

  到2010年,全省人口总数控制在3700万人以内,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育龄夫妇普遍享受优质的生殖保健服务,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更加完善,达到全国一类省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二、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

  4、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的业务特点,出台有利于计划生育的政策措施,每年都要按系统检查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在次年一月份报告同级党委和政府。

  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要主动承担起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义务,利用各种传媒、采用多种形式,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专栏”,定期刊发或播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广告,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的良好舆论氛围。要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

  各级党校、干校、团校及各类高、中等学校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作为一项教学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开设人口理论及青春期、性保健课程或讲座。

  计划、经贸、财税、农业、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建设、海洋和渔业、农业银行等部门出台的各项政策要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要通过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等措施,帮助计划生育户增加经济收入,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具体困难。特别要把扶贫开发、农村农业结构调整与计划生育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有计划、有重点地帮助计划生育贫困户和二女结扎户加快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

  公安、司法、工商、统计、卫生、房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配合计生部门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大查处弃婴、溺婴等违法案件的力度,加强出生人口的登记,及时向计生部门通报人口变动信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服务质量监督,努力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应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与计生行政部门定期核实计划生育有关数据。加强对各级医疗和计生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杜绝假手术、利用技术手段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终止妊娠等现象发生。司法部门要把计划生育的法规列入普法教育计划。

  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生育妇女的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在城市,积极建立并开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逐步建立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的养老保障制度,解除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民政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救助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给予生活保障补助。严格执行《婚姻法》、《收养法》,认真做好社会收养工作,禁止非法抱送养,并定期向计生部门通报婚姻登记和社会收养情况。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加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严把招工、招干、提拔重用、离任审计计生关,认真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坚决查处违反、破坏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推动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要组织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以救助贫困母亲为宗旨的“幸福工程”要不断扩大项目范围,通过“小额贷款、直接到人、滚动运作、劳动脱贫”,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母亲“治穷、治愚、治病”。

  5、建立完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控体系和良好的政策环境。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制定土地、企业、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财税等制度和改革措施时,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关系全局,关系长远的一件大事,统筹考虑,相互协调。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福建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规定》(闽委办[2000]78号)履行职责,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6、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把计划生育的法制宣传纳入普法教育内容,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七个不准”规定,对执法不严和工作中严重违法违纪而引发恶性案件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把行政执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动员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自觉接受各级人大的执法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部门的司法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坚决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7、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认真贯彻国家和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坚持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综合服务、流出地配合的原则,树立全省“一盘棋”思想。要把流动人口纳入常住管理,由公安部门牵头,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建设、卫生、计生、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围绕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在现居住地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努力为流动人口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各地可根据需要,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县级市(区)和镇设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并配备一些专职人员。

  8、要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都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建立计划生育协会,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经费和措施以及计划生育的优惠政策。

  三、建立激励和制约机制,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优惠政策

  9、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和良好的政策环境,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和改革措施,要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使计划生育户,特别是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文化上有提高。

  10、对独生子女户发给一定数量的奖励费,城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给予必要的补助,由省人事厅、财政厅和计生委制定具体奖励和补助办法。在农村坚持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就业、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11、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和个人,要严格按照《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采取教育、经济及行政制裁手段,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法给予必要的经济制约。各级政府要设立举报电话,认真查处计划生育的违法违纪人员和工作不负责任,徇私舞弊的公务员,并奖励举报确实的举报人。

  四、坚持以人为本,加强计划生育的群众工作

  12、人民群众是计划生育的主人,要坚决维护其合法权益。努力建立宣传教育、综合服务和科学管理相统一的机制,不断提高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程度,做到既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又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13、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在农村,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小康村”、“文明村”、“五好文明家庭”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活动,逐步推广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在城市,推行居地化管理,强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计划生育的管理职责,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融入到城市社区和物业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之中,大力开展社区生殖保健和社区生育文化建设,拓宽社区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六位一体的服务。

  14、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切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计划生育部门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综合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和卫生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大力普及优生、优育科学知识,依法推行婚前医学检查和优生技术指导。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要深入千家万户,指导育龄群众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要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积极推广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的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生殖健康产业。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及保健用品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市场行为。

  15、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建设,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厅字[1997]6号和中办厅字[2000]8号文件精神。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同级计划生育协会的领导,落实其群团组织的性质、机构、编制和人员待遇等规定,保证协会活动的正常经费。支持协会按照群众组织的特点开展工作,支持基层协会建立创收基地或创办经济实体。充分发挥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和协会小组(中心户)长的作用,切实解决村级协会会长和协会小组(中心户)长的报酬和待遇问题。

  16、进一步加强计生服务网络建设。加强管理、合理规划、科学布局、集中资金办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合理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服务条件,规范服务标准,增强服务能力,积极发展人口优生优育服务产业。

  五、切实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17、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邓小平人口思想、江泽民总书记等第三代中央领导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论述和中央的《决定》列入中心组的学习内容,掌握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理解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进一步增强人口意识、忧患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穿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全过程,不断增强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

  18、建立县领导、乡负责、村自治、组配合、户落实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机制。县级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充分发挥人口计划的调控作用,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乡级要切实负起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加强对村级班子建设,严格按政策管理,摸实情、讲实话、报实数,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收到实效,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村级要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干部带头,实行依法管理、村民自治、村务公开。

  19、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坚决执行“一票否决”,确保责任到位。建立党政领导、相关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三线”考核制度。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把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落实计划生有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选拔干部和奖惩的重要内容,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核,对弄虚作假、虚报成绩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各级、各部门在评选、表彰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时,必须事先征求同级计生部门意见。在晋职、晋级、调配干部、招干招工、入党人团等工作时,要按照《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切实把好计划生育关。

  20、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确保措施到位。省委、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每年不定期地对各地市进行专题调查和重点检查。省委常委会每半年研究一次计生工作,专题听取省计生委、计生协会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计生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党委、政府也要建立定期听取当地计生工作汇报制度。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地市党委、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省委、省政府作专题报告。各级人大、政协每年要组织一次计生工作视察和考察。党政领导要带头摸实情、讲实话、报实数;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与计划生育相配套的社会经济政策,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的情况,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

  21、计划生育工作经费要投入到位。省、市、县、乡计划生育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十五”期间,各级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到2005年所有的县(市、区)人均计生经费要超过10元,并逐年有所增加。凡年度计生事业经费投入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要取消评先资格,造成工作滑坡的要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社会抚养费和乡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后,财政要相应增加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纪检监察、财政、审计、计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对以往挤占、挪用、坐支社会抚养费的,要限期归还,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2、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省计生领导小组每年要召开3次会议,研究分析阶段性人口与计生工作,听取成员单位汇报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解决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都要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各成员单位都要把计划生育摆上本单位的议事日程,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发挥部门优势,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年终由各级政府对下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23、党政干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做计划生育的模范,要求群众做到的,党员干部必须先做到。各级党团组织要把计划生育列入组织生活内容。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及时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或者破坏计划生育政策贯彻实施的,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和职工的处理意见》(闽纪发[2000]3号)的规定处理。

  24、加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计生工作人员待遇。各级党委、政府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要求,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特别是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落实人员、报酬、待遇。乡镇要保证计生办编制并配专职人员抓计划生育工作,按闽委组[1999]通字090号文件精神配齐计划生育协会干部。村级要按照“千人一员”配齐计生管理员。

  要加强市、县两级计生委(局)领导班子建设,把素质高、能力强、思路清、作风正、德才兼备的干部,特别是中青年干部选派到领导岗位,并逐步做到在班子中配备一名学医的副主任。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计划生育干部。请省人事厅、财政厅会同省计生委就提高乡(镇)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岗位津贴制定具体办法。在县(市、区)、乡(镇、街道)计生工作岗位连续满15年以上(含15年),实际工龄满三十年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仍在计生岗位的,其退休费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5%;获得省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三次以上,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也可提高5%的退休费。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在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候选人和评选劳模时,对计划生育系统要给予充分考虑。

  25、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