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局、经贸委、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省直有关部门:

  省劳动厅、省经贸委、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关于积极稳妥地在企业中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吉劳力字〔1996〕2号)之后,各地劳动行政部门、经贸委、总工会和企业家协会密切配合,积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推进了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的发展。截止1998年末,全省签订集体合同并经劳动部门审核登记的企业3196户,覆盖90.52万人,与1996年相比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在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有的企业集体合同约定的条款比较原则空泛,缺少针对性,签订的集体合同流于形式;有的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并未真正建立平等协商的机制,不能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协商;有些地区集体合同的报送率还比较低。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难度还很大。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在企业中继续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统一思想,继续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1.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劳动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稳定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依法治省的高度和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增强依法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自觉性和严肃性。

  2.建立和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经贸委、工会组织和企业家协会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化企业改革,调动和保护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到领导、组织、工作、制度四到位,保证这项工作健康发展,为企业逐步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创造良好的条件。

  3.所有企业都要依据《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要在继续推行这项制度的基础上,在建立机制、提高合同质量和讲究实效上下功夫,使这项制度真正起到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不断巩固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4.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要从企业实际出发。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集体合同条款中的内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集体合同条款的标准可高于《劳动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和效益不稳定的企业或亏损企业,应就职工关心的最低工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再就业培训和安置等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其集体合同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劳动法》规定的最低标准;对确有困难的企业,可针对某些具体事项签订单项或多项集体协议或形成协商会议纪要,并由双方共同遵守执行,待企业条件成熟后,向集体合同过渡。

  5.加大在对外商投资、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力度。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它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和行业,可以在组建基层联合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基础上,建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6.积极抓好到期集体合同续签和改制企业集体合同衔接工作。对于签订的集体合同已经到期的企业,应做好对原合同的全面检查和总结,针对企业实际情况进行集体协商,搞好续签工作。对于改制企业,应做到改制、整建工会组织和签订集体合同“三同时”,按照法定程序,做好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衔接工作。

  7.继续建立和完善集体协商机制。企业要根据实际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的情况,建立定期和随时协商的制度,及时解决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充实、修改和完善集体合同。

  8.做好集体合同催报补审和集体合同统计工作。各企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送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和工会备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对已经签订集体合同但未审核登记的企业进行一次清查,以保证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和集体合同的顺利实行。同时,要继续做好集体合同报表统计工作。

  三、强化监督,加强培训,确保集体合同的履约兑现

  9.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形成从集体协商到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检查又回到集体协商的不断反复的良性循环,不断提高集体协商水平和集体合同质量。近期,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作组织要重点对外商投资、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10.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公开制度。企业对集体合同监督检查情况,必须向职代会或职代会授权的有关机构报告,并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向职工公开。同时,对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协调和处理,保证监督检查的效果,确保履约兑现。

  11.建立各市、州、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经贸委和工会集体合同档案制度。要全面掌握企业建制、签订集体合同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指导企业提高集体合同质量,促进企业切实履约兑现。

  12.各地区各企业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特别是企业职工协商代表的业务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有关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企业职工协商代表参加协商的能力和水平。

  13.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经贸委、工会组织和企业家协会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发展。地方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位置,加强领导,成立机构,落实责任。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督促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对企业报送的合同文本及时办理审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