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请示》(闽公厅〔2000〕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依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公布日期:2000-03-20施行日期:2000-03-20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公复字[2000]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3-20
施行日期 2000-03-20
发布部门 公安部
正文
福建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请示》(闽公厅〔2000〕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依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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