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和海南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相应增加离休人员离休费。现将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拟定的《海南经济特区1999年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办法》和《海南经济特区1999年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关怀,同时也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市、县和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由于这项工作涉及每一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情况比较复杂,在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件事情办好,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海南经济特区1999年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办法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琼府〔1994〕5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1994〕7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89元提高到308元;级别工资统一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调整后的统一工资标准见附表一),原已实行统一加浮动标准的市、县,在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相应增加浮动标准部分(调整后的统一加浮动限额标准见附表二)。

二、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统一标准见附表三,统一加浮动限额标准见附表四)。

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三、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统一标准分别调整为:初中毕业生每月28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29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1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33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35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37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15元,并在此基础上相应增加浮动标准部分。

四、机关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标准调整为:技术工人每月295元;普通工人每月280元,并在此基础上相应增加浮动标准部分。

五、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中,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又符合琼人劳保〔1999〕24号文规定年度考核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可按倒级差的数额增加工资,即按本职务最高级别工资与下一级别工资标准的差额增加工资,其级别不变。增加一个倒级差工资额的为某级增一,增加二个倒级差工资额的为某级增二,以此类推。上述人员晋升职务后,执行新任职务所对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原倒级差的工资额未达到新级差工资额的,可补齐新级差工资额;级差相同的,则不补差。下次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从晋升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以往做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1999年6月30日前应办理离休手续而未办理的人员(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得按本办法调整工资标准。

七、对199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并由财政负担离休费的行政机关离休人员(含事业单位执行职级工资制的离休人员),从1999年7月1日起,按机关在职同等条件人员调整基础和级别工资增加的数额相应增加离休费。

凡按《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或按《条例》规定应当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仍未参加的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八、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属财政负担的,分别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负担。对于部分困难市、县,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在省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市、县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增加工资的政策。

九、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

工作人员增加工资,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十、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