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昆明市整顿财政周转金、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三月十五日

昆明市整顿财政周转金、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的有关政策精神,确保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各项工作的完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顿财政周转金、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9〕15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清理整顿范围

  (一)财政周转金及其他有偿专项资金(国债资金除外)。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设置、管理并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包括财政周转金和其他有偿或有偿无偿结合使用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有偿资金)。

  (二)政府其他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各级政府除财政以外的其他职能部门利用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包括利用临时性调度资金、间歇资金、拆借资金及暂付款进行有偿使用的资金(以下简称部门有偿使用资金)。

  预算内有偿使用的资金主要包括无偿拨款改有偿使用,采取收入退库或退税方式进行有偿使用,行政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有偿使用等。

  预算外有偿使用资金主要包括利用间歇资金周转使用、将预算外资金有偿使用等。预算外资金范围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进行界定。

  其他有偿使用资金主要包括用上级单位补助资金进行有偿使用,占用费及利息转入,从各种财政性资金帐户拆借资金有偿使用等。

  (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资金,即全国人大、国务院批准同意可以有偿使用的政府财政性资金,经申报确认后,可不列入整顿范围。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更好地完成清理整顿任务,市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和使用周转金数额较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昆明市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综合处。市清理整顿办公室职责是:按照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的部署及要求,组织做好全市财政周转金及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自查、重点检查、债权回收及呆帐处理工作,并负责情况汇总上报。

  各县(市)区也应成立领导机构,由财政局牵头,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各县(市)区领导机构设置情况,于2000年3月31日以前报市清理整顿办公室。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停止发放有偿资金。

  从1998年12月起(1998年7月已通知停止发放有偿资金),各级财政有偿资金、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有偿使用资金一律停止发放,只收不借。

  (二)清理核实债权、债务,如实申报资金情况。

  各县(市)区财政和有关部门在清理核实帐目的基础上,将所管有偿资金设置的政策依据、性质及截止1998年12月31日的资金来源、规模、投向、回收管理情况、财务决算和统计报表等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由财政部门汇总,上报本级清理整顿领导机构,并逐级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市级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由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汇总核实并经部门主管领导签批后,向市财政局申报;市以下财政有偿资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局逐级汇总核实后报市财政局。

  (三)制定清理整顿实施细则和整顿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实施办法(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整顿财政周转金、部门有偿资金具体实施细则,并于2000年3月31日前报市清理整顿办公室备案。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地区清理整顿实施办法(细则),制定本部门有偿资金整顿方案。整顿方案应包括: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偿资金债权清理回收措施,有偿资金债权债务处置、呆帐处理、有偿资金净存量和回收资金的处置、使用、管理等内容。县(市)区财政有偿资金整顿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政府各职能部门将本部门的有偿资金整顿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征收、处理有偿资金债权

  按照谁放款、谁负责回收,并按批准的整顿方案进行处理的原则,各级财政和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中央、省的有关规定,采取积极的(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加强有偿资金债权的回收处理工作。

  1、各级财政及政府职能部门要配备专职人员和机构,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建立责任制,抓紧、抓好债权的回收处理工作。

  2、各级财政及政府职能部门有偿资金债权,原则上由各级财政和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清收。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将部份逾期时间较长、较难于回收的有偿资金借放款本息委托金融部门或国有资产(持股)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协助清收;对委托银行发放的贷款,要与有关银行协商,制定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手段,予以清收。

  3、对积极采取措施、落实还款计划、归还到逾期借款及占用费、还款成效显著的借款单位,对已归还借款部份,各级财政和政府职能部门可采取减收罚息、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部份或全部占用费、还本挂息等措施,这些措施由政府职能部门提出意见,送同级清理整顿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整顿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对下级财政部门及转贷部门可实行占用费分成、补助业务费及奖励经费等办法,加大债权的回收力度。

  困难单位标准:

  (1)产品有市场、有效益,但由于技术改造投入大,债务重,企业处于暂时困难;

  (2)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职工下岗较多,连续亏损两年以上;

  (3)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且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

  (4)企业办社会,社会负担重,离退休人员过多,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比例达到1∶0.5以上。

  4、对严重违反借款规定,不履行借款偿还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各级财政和政府职能部门要组织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并可采取抵扣财政补助、税收返还、经费拨款或诉诸法律等措施,收回欠款。

  5、各级财政和政府其他有偿资金管理部门要积极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商,在财政和部门收回有偿资金借款的同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单位给予贷款支持。

  6、对财政和部门有偿资金由下级政府和财政承借并转贷的定向建设项目借款,且逾期一年以上的,下级政府和财政努力回收、偿还上级财政和部门的,可按实际回收债权资金的比例给予返还,其中:属省级债权资金返还5%-20%,属市级债权资金返还30%。经多方催收,借款使用单位确无能力偿还,而由下级政府和财政用自有财力归还,其中:省级资金借款偿还70%-85%后,市级资金借款偿还60%后,其余债务可予以核销。

  7、各级财政和政府有偿资金管理部门可根据中央、省、市和本地区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制定有关措施办法,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借款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中,对企业发展前景较好、并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办法后企业负债率仍较高、暂时难以收回的有偿资金借款,可实行借款改投资,但对实行“借改投”的范围和条件要严格控制,在“借改投”的过程中防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市级财政性有偿资金的“借改投”必须由借款单位提出申请,报政府职能部门提出意见,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报请政府常务会审批。“借改投”原则上均应转为股权,市级财政性有偿资金由市财政委托“昆明市国有资产(持股)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股经营。并通过股权的转让和参与经营收益分配,逐步收回政府财政投资。实行“债转股”及股权的转让变动,必须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8、各级财政和政府有偿资金管理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债权的管理,对未到期的借款要加强监督和管理,鼓励提前归还。对因客观原因并已采取必要手段后仍无法回收的债权,要与借款单位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确保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9、对符合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的有偿资金呆帐,要尽快核实情况,按呆帐列报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五)按规定使用好存量和回收资金

  1、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经本级政府批准的整顿方案,正确安排和使用现有存量和回收的有偿资金。清理整顿后,现有存量和回收资金要重点用于归还上级财政债务、弥补历年财政赤字、解决财政挂帐、增补预算周转金;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也可保留、设置一定的国有企业改革脱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再就业、扶贫、财源培植、农业、教育、科技等方面的无偿使用专项资金。

  2、政府各职能部门现有和回收的有偿资金,已申报并经同级财政审核、政府批准整顿方案的,原则上按政府批准的整顿方案所规定的使用方向和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有偿资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清理整顿的监督、指导,对不按规定申报、整顿措施不力、弄虚作假的或不按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资金的,一经发现,除通报批评外,一律予以没收或相应核减财政拨款。上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对下级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资金,哪一级审计检查出来的,收归哪级财政。

  4、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妥善解决整顿有偿资金后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扶持引导方式问题。对过去有偿资金长期支持并确属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项,可采取政策性补贴、贴息和其他无偿方式继续给予支持。要积极研究和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扶持、引导、调控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手段,尽量减轻有偿资金取消后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方法、时间、步骤和要求

  清理整顿工作按照“上级监督指导、分级负责整顿”的原则,采取内部自我整顿与外部督促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全部工作用两年时间完成,具体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2000年1月1日-2000年4月15日)

  主要内容:按规定停止发放有偿资金,清理核实债权债务,核对帐目,采取措施回收到逾期债权,申报资金管理情况,制定有偿资金整顿方案等。自查阶段工作必须在4月15日以前结束。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在4月15日以前将自查报告报市财政局(自查报告包括文字材料和附表)。

  (二)重点检查阶段(2000年4月16日-2000年5月15日)

  主要内容: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上报的自查报告情况,由市和县(市)区清理整顿办公室组织审计、财政、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级财政有偿资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对不按规定申报、自查情况不实、弄虚作假的单位,除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外,还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各县(市)区重点检查情况要求以书面报告形式于2000年5月20日以前报市财政局。

  (三)整顿阶段(2000年5月21日-2000年10月31日)

  主要内容:重点做好债权回收处理工作。要按照经批准的整顿方案,及时回收和处理各项有偿资金债权。对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和暴露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彻底清查,从严处理,除对违纪责任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外,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借机侵吞国家资金或因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0年11月1日-12月20日)

  依照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把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到实处。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县(市)区财政局要把本部门、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2000年12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各级清理整顿领导机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其他

  (一)本意见由昆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