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原重庆市劳动局《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工伤人员退休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193号,以下称《通知》)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现将贯彻执行中有关工伤(含职业病,下同)退休人员待遇计算及支付渠道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与《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退休金和伤残抚恤金的计算办法

  (一)1996年10月1日前受伤的工伤退休人员,其退休待遇的计算办法,原则上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及相关政策执行,工资基数按本人退休时上月标准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按岗位、技能工资两项之和)计算。对1996年10月1日及其以后旧伤复发,残疾加重,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等级上升的工伤退休人员,可从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改按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的伤残抚恤金的计算办法执行。

  2000年7月1日及其以后办理工伤退休的人员,其退休待遇可按照《试行办法》伤残抚恤金的计算办法执行。办理退休时,其伤残抚恤金应与本人基本养老金待遇进行比较,不足部分应从本人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的次月起予以补足。

  (二)1996年10月1日及其以后受伤的工残1一4级的人员,其退休待遇按照《试行办法》伤残抚恤金的计算办法执行。办理退休时,伤残抚恤金应与本人基本养老金待遇进行比较,不足部分应从本人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的次月起予以补足。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含旧伤复发,经重新鉴定,等级上升的),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口径计算),并控制在职工退休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一300%之间,即低于75%的按75%计算,高于300%的按300%计算。

  二、退休金和伤残抚恤金的支付渠道按上述办法计算的退休金、伤残抚恤金,加上按规定历年调整的待遇,在符合《通知》规定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时,其支付标准高于企业已支付给本人的相应待遇标准的,从2000年7月1日起改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的标准执行,过去的不予补发;低于企业已支付给本人的相应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根据其效益情况自行确定支付。以后,本通知第一条(一)、(二)款人员退休金或伤残抚恤金的调整,参照我市养老保险调整性养老金办法执行。

  三、护理费的支付本通知下发后,退休待遇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护理依赖条件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已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护理费标准支付护理费。

  四、丧葬费的支付退休金或伤残抚恤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工伤退休人员死亡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费(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分别按死亡时上年度(上半年死亡的按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和24个月计发。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曾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的职工,2000年7月1日前已经办理了特殊工种退休、因病退休等手续及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不含已办理工伤退休的人员),本通知下发后,要求改按工伤退休待遇处理的,可重新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等级鉴定,其伤残等级达到1—4级者,可从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改按本通知第一条(一)款一项的规定执行。

  六、清理审核本通知下发后,凡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应对本单位2000年7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休金或伤残抚恤金未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退休人员进行一次清理,并将有关资料及《重庆市未纳入统筹支付的工伤退休人员名册》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分局)审核。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分局)应在此基础上建立该类人员的数据库。对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伤退休手续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其手续。

  从2000年7月1日起,职工办理工伤退休,企业应填报《重庆市工伤退休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提供相关资料,并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二000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