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二○○○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年三月十一日

二○○○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

今年市政府立法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围绕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000年工作任务,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体现机构改革的精神,把保障改革、发展、稳定所需要用法规、规章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重点,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保障。据此,对市政府2000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3件)

1、为理顺民心河管理体制,维护民心河正常管理秩序,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制定民心河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建委)。

2、为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确保各项治理措施的实施,巩固“九九环保攻坚战”的成果,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起划单位:市环保局)。

3、为加强我市肉品市场管理,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制定肉品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政府法制局、配合单位:市工商局、贸易局、卫生局、畜牧局、技术监督局等)。

二、拟由市政府发布的规章(21件)

1、为贯彻国家地名管理规定,使地名管理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城乡发展和改革开放服务,制定地名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民政局)。

2、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严肃行政纪律,惩处建设领域中的违规行为,制定工程建设违规行为行政处分规定(起草单位:市监察局)。

3、为规范价格评估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价格评估鉴证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物价局)。

4、为加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管理,建立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能上能下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人事局)

5、为规范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工作,科学配置军队专业干部人才资源,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办法(起草单位:市人事局)。

6、为做好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移交管理工作,制定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建委)。

7、为保障村镇规划和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制定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建委)。

8、为加强二环路管理,维护二环路正常秩序,使之更好地发挥各项功能,制定二环路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公用局)。

9、为完善公房售后维修机制,理顺产权人与各相关部门的维修责任,制定公房售后维修管理实施细则(起草单位:市房管局)。

10、为加强城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促进我市装饰装修业的发展,制定城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房管局)。

11、为规范城市房屋租赁行为,修订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房管局)。

12、为加强城市存量土地管理,完善政府对划拨土地的宏观调控机制,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出让暂行办法(起草单位:市土地局)。

13、为优化学校教育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制定中小学校环境保护办法(起草单位:市教委)。

14、为认真贯彻教育法,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教育督导办法(起草单位:市教委)。

15、为加强城市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制定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规划局)。

16、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畅通工程”,完善交通事故处理制度,制定市区行人、自行车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办法(起草单位:市公安局)。

17、为认真贯彻行政处罚法,使行政处罚合法、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制定实施行性处罚的规定(起草单位:市政府法制局)。

18、为规范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制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起草单位:市政府法制局)。

19、为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起草单位:市政府法制局)。

20、为促进和鼓励职务发明创造,制定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办法(起草单位:市专利局)。

21、为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管理,保护有线广播设施安全,促进广电事业的发展,制定有线广播电视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广播电视局)。

三、抓紧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的规章草案(名称暂定,共19件)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建委)。

2、城镇个人建房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3、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政公用局)。

4、煤气管理办法(修订,责任单位:市经贸委)。

5、地方道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6、散装水泥及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建材局)

7、调味品生产销售违规行为处罚规定(责任单位:市贸易局)。

8、危险房屋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9、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0、公众电脑屋(“网吧”)安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1、医疗美容业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12、全民义务植树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绿化办)。

13、公园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14、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体委)。

15、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局)。

16、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人事局)。

17、实施《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责任单位:市爱卫会)。

18、消防设施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公安消防支队)。

19、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矿管局)。

为做好上述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承担立法项目起草任务的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把立法工作列入本单位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部门行政一把手要亲自参加立法的调研、审查、协调,并要向市政府常务会报告。

(二)继续实行重点立法项目工作目标责任制。要组成由部门一把手或主管业务领导、专业人员、法制局工作人员及法律专家参加的起草小组,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程序参与立法的全过程,使立法起草审修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努力提高立法质量。任何单位、任何部门都不准借立法之机强化部门权力、谋取部门利益;所拟定的立法草案要明确具体,备而不繁,有可操作性,能够真正解决实际问题;要防止和纠正在立法中“照抄照搬”、“克隆化”的倾向,体现地方立法的特色。

(四)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进一步拓宽民主立法的渠道,对于涉及全民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项目,要采取公开登报、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要注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知名人士的意见建议,以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体现人民意志。

(五)进一步做好立法项目征求意见反馈工作。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站在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对立法决策的研究和反馈工作。无论是涉及本部门的项目,还是其他项目,都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调查研究、组织讨论,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按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