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的乡村两级(乡镇政府、村委会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顾农村经济实际状况,超过自身能力,盲目向单位、个人举债,主要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甚至挥霍浪费,使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大量增加,债务包袱沉重。这已引起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严重问题。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和《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的通知》(农经发[1999]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的方案》印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涉及到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事关全省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务院和农业部的统一部署以及省政府的要求,把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切实制止新的不良债务增加,作为今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有关部门配合抓。县级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由县级领导任组长,农业、财政、农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税务、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在清理工作过程中,要与整顿农村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工作结合起来,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结合起来,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结合起来,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稳步实施,保持稳定。

  江西省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的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和农业部农经发[1999]3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清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和目标

  这次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清查乡(镇)、村两级债务情况,明晰债务、债权关系,保护资金的安全,并逐步妥善处理已形成的债务,遏制不良债务的继续增加,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工作目标是:

  (一)通过全面清查,摸清乡村两级债权、债务的总体概况、规模、结构;摸清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所属企业之间的债务连带关系。

  (二)通过全面清理,研究和分析各项不良债务形成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已形成的债权、债务。

  (三)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的借(贷)款制度、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和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制止新的不良债务增加。

  二、对象、范围和内容

  本次清理的对象:乡(镇)政府、村委会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

  清理范围:1998年12月31日以前乡、村两级自身的各种债权、债务和担保形成的各种债务。乡(镇)办和村办企业经营性债务、债权暂不列入清理范围。村民小组的债务、债权包括在村级,其清查结果由村级汇总。

  清理内容:乡村两级自身的各种债权总额、债务总额和担保形成的债务总额等。

  三、步骤

  这次乡村两级债务的清理工作,采取先清查、后处理的办法,具体分三步进行。

  (一)全面清查。

  此工作于9月30日前完成。这期间各地的主要任务是:

  1.对乡村两级债务进行全面逐项清查,以乡村自查为主。各乡村都要成立自查小组,乡(镇)自查小组以乡(镇)财政所为主,要吸收乡(镇)农业银行营业所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部分村的主要负责人参加;村自查小组要有村民代表参加,乡(镇)经管站负责组织、抽查和审计。清查工作以会计账为依据,账内账外相结合,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要重点清查,县级要组织人员巡回检查,随时解决自查中的问题。

  2.公布清查结果。清查工作结束后,村级要按照清查项目,向村民逐项公布。乡级清查中,凡涉及村级债务、债权的,要在各村主要干部、群众代表的范围内进行公布。在公布清查结果时,要结合当地的情况,向群众讲明债务、债权形成的原因和清理债务的有关政策。公布清查结果之后,要针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复查。清查结果要经群众认可,村级报表由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干部签字,乡级报表由主要负责人和村干部代表签字,方可汇总上报。

  3.抽查监督。在乡村自查的基础上,县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农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抽查验收。县级对乡级的抽查面不低于50%;村级的抽查验收由乡级组织为主,县级对村级的抽查要结合当地情况进行,抽查面不低于10%。对自查不彻底或清查结果未公布的,要责成其复查并公布结果。

  (二)结果汇总。

  此工作于10月15日前完成。这期间各地的主要任务是:在清查工作结束后,由农业部门负责对清查结果进行汇总,并逐级上报,地(市)农业部门于10月15日前,将有关汇总报表及工作总结上报省农业厅。

  (三)妥善处理

  此工作于1999年12月底前告一段落。

  1.对清查出来的乡村各种不良债务,要严格按照国办发[1999]4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积极妥善分类进行处理,采取以下主要途径逐步消化解决:一是收欠还债。各地要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催收单位和个人所欠乡村的款项,用收回的欠款偿还债务。二是核销减债。对于债权单位已撤销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债务,可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三是拍卖还债。以乡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企业已关、停的,要拍卖其财产,用于抵债。四是划转债务。以乡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形成的债务,一律划转给企业由其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接收企业负责偿还。

  2.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照农业部农经发[1999]3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借(贷)款制度、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和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

  四、基本要求

  (一)各地要以县为单位,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农业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农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清查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村级债务的清查、审计和乡村两级债务清查结果的汇总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乡级债务的清查工作,具体清查工作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审计部门负责做好乡级债务的审计工作。

  (二)在清查债务、债务过程中,各地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国务院和农业部的要求,进行全面清查,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将乡村债务或担保形成的债务以各种名义变相转嫁给乡镇企业和向农民摊派。

  (三)在制止和处理不良债务的同时,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对以集体名义举债,个人从中牟利的乡村干部,要令其将所得款全部退回用于还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用挪用借(贷)款进行奢侈浪费的,要责令其将花费的费用退回用于还债,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要坚决制止新的不良债务的增加。今后凡违反规定、擅自借款发生的债务,按照谁决定借款、谁负责还债的原则处理。乡(镇)村举办公益事业,必须坚持量入而出的原则,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严格政企分开的原则规范乡(镇)政府行为。

  (五)清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安排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清理工作所需经费,在管理费中列支,确保清查、处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顺利进行。

  (六)为了及时沟通情况,请各地将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农业厅。

  有关具体乡、村债务、债权清查表格等由省农业厅另行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