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今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并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在法官与当事人及代理人之间筑起一道"隔离带",从根本上防止和消除少数审判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确保人民法院更加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的重大举措,对于规范审判活动秩序、确保司法公正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全省各级法院要从讲政治、确保司法公正的高度,认真学习领会,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贯彻执行,促进全省法院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认真学习《规定》,提高对执行《规定》重要性的认识

  回避制度是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明确确立的法律制度。随着审判工作的发展,执行回避制度遇到了新的问题,有的审判人员不正确履行职权,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金钱案";一些离任法官、现任法官的家属担任案件的代理人及辩护人,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妨害了人民法院公正执法的形象。为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的《规定》,对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界定,对违反回避制度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和纪律处分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主体是在任的审判人员、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和子女,离任在二年以内的审判人员以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因此,各级法院要组织广大审判人员、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规定》,明确《规定》对各类人员的不同要求,"对号入座",人人都要自觉遵守,坚决执行,确保《规定》得到全面贯彻实施,进一步树立人民法院公正裁判、依法办案的执法形象。

  二、广泛宣传《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贯彻执行《规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必须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并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级人民法院要将《规定》向社会公布,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各种宣传媒介,向社会宣传。要将《规定》张贴在立案庭(室)、审判场所、宣传栏。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从受理案件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直至开庭,均应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的各种情形,使当事人了解有关回避制度的具体内容,依照法律和《规定》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

  三、严格依照法律和《规定》,认真处理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和社会各界的投诉

  各级法院要严格认真地处理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书记员具有《规定》中规定需要自行回避的各种事由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自行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要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对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包括调离、辞职、辞退、开除、离退休等)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一律不予准许。对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支持。对在任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也一律不予准许。违反回避制度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一经发现,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案件生效后?熏当事人以审判人员违反回避制度为由申请再审和提出申诉?熏经查证情况属实的?熏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对于违反回避制度的审判人员,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审判人员具有《规定》第二条的各种情形的投诉和举报,要认真调查,经查证属实的,依法定程序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给予相应处分的,应将查处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四、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回避档案

  《规定》作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开始施行。各级法院要尽快对本院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是否从事律师行业的情况,以及本院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是否从事诉讼代理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造册登记。广大干警要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法院执法形象的大局出发,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各级法院要在摸查的基础上,建立回避档案,通告全院各部门。各中级法院要迅速将辖区内两级法院的回避登记情况上报省法院,省法院将建立全省法院离任干部回避档案,通告全省各级法院。

  五、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贯彻执行《规定》的检查监督工作

  各级法院要把贯彻执行《规定》的情况作为评查案件质量、考核法官执法形象的重要内容,加强检查监督。审判业务部门要切实抓好本部门审判人员执行《规定》的工作,对于审判人员自行申请回避,认真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对于当事人投诉和举报,要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送监察部门处理。主管院长、庭长要定期检查、抽查,加强监督,确保落实。

  六、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为监督贯彻执行《规定》的职能部门,全省法院执行《规定》的监督工作,由省法院纪检组和监察室负责。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对审判人员明知具有回避事由而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依照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纪检、监察机构要通过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电话、举报信箱,聘请执法监督员,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等多种途径,畅通监督渠道,把《规定》真正落到实处,不断提高审判工作水平。

  各地法院在执行《规定》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法院。

  二OOO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