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劳动局,新区劳动人事局,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劳护[1999]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省劳动厅的《通知》精神,加强对本地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将贯彻情况和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苏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劳护[1999]3号

各市劳动局,常熟市劳动局: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预防装备,是确保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近几年,我省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质量检验都作了明确规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切实加强对这些环节的监督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从近几次全省专项检查和质量抽查的情况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甚至比较严重;部分企业明知生产劳防用品应该申领生产许可证或定点生产证,但仍无证生产;个别有证企业放松内部管理,忽视产品质量,生产的产品不合格;有些经营单位条件简陋,唯利是图,不了解劳防用品的标准和质量要求,经销无证产品和伪劣产品;少数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大幅度减少安全投入,购用劣质、无证产品;有的单位借口经济效益欠佳,不按规定发放护品;少数职工安全观念不强,不按规定正确使用护品等。为进一步规范护品生产、销售、使用,切实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和省劳动防护用品的有关法律规定,对加强我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申领生产许可证或定点生产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1、凡国家立项列入发放生产证管理的劳动防护产品必须获得国家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由省劳动厅负责组织省级审查组对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质量保证体系等,按国家《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审查考评。经审查合格的生产企业的申请材料,按要求上报国家发证办审核,由国家发证办颁发生产许可证。

  2、省审查组对企业审查考评时按《产品质量检验实施细则》规定的样本数量,对企业入库的申领证产品成品进行随机抽样并封样,由企业送至国家指定的发证检验单位进行质量检验。

  3、对国家尚未实施生产许可证,但对安全卫生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并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产品,必须申领江苏省劳动厅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证》。实施定点生产证的劳动防护产品的发证工作由省辖市劳动局负责组成市审查组,审查通过后将材料报省劳动厅,由省劳动厅审核颁发定点生产证。实施定点生产证的劳动防护产品的发证检验由江苏省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

  4、领证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定期进行人员培训,确保产品的每一批次都符合质量要求。出厂产品应附有本产品的合格证、制造日期、使用说明书、产品《安全鉴定证》、生产许可证编号或定点生产证编号。

  5、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定点生产证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后仍需继续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申请,办理更换证书手续。逾期不办理换证手续的,不得生产、销售无证劳动防护用品。

  6、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定点生产证而擅自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经查实,其产品予以查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销售必须实行定点经营制度,所有经营单位必须申领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后方可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销售。

  7、对劳动防护产品实施定点经营。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经营由省劳动厅组织审查发证,一般劳动防护产品定点经营由省辖市劳动局组织审查合格后,报省劳动厅核准发证。定点经营证有效期为四年,到期须重新审核换证。

  8、定点经营单位经营的劳动防护产品,必须是省内外获证企业生产的具有安鉴证的产品。

  9、经营单位销售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由县级以上劳动、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建立制度,明确责任。

  10、使用劳动防护品的单位,必须在获得定点经营证的单位购置具有生产许可证、定点生产证、安监证的产品或获证企业的合格产品,并经本单位安全技术部门审查验收后,财务部门方可按规定核准报销,否则按违反财经制度查处。

  11、使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有关条款处罚。

  四、必须切实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的检测、检验和研制开发,严把质量关。

  12、设计、研制劳动防护产品新产品,必须同时制定企业产品标准,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鉴定认可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劳防用品的发证检验,由国家规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实施定点生产证的劳防用品的发证检验,由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省质检站将定期对全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抽检,并公布抽检结果。抽检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4、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企业每半年要将产品送至省质检站检验(每年不能少于二次),送检作为换证时一项主要考核目标。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毁。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和监察,切实履行国家监察的职能,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对劳防用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综合管理网络。

  15、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将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列入劳动安全卫生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督促指导用人单位按规定先购、发放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使用假冒伪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要查明情况,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6、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使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产品的标准、质量要求等方面宣传教育和培训。要抓典型,推广优质产品,禁止劣质生产,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多方法,营造合法生产、合法销售、合法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氛围。

  江苏省劳动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