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文件关于凡未按规定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同品种,应中止其药品批准文号效力的规定,中止“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第22号公告中涉及未按规定申请同品种保护的98年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效力。现将第十七批中止中药同品种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品种名单予以通告(名单见附件)。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此通告后,即按规定中止辖区内有关企业生产的未申请保护的同品种药品批准文号的效力并监督其停止生产;对通告中未被列入,但属于未按规定申请保护的同品种,也一并中止其药品批准文号的效力并停止生产。

  对已经生产和出厂的合格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明确做出限期销售和使用的处理规定。在保护期内,凡已被中止药品批准文号效力后仍在继续生产该品种的企业,要按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按假药进行查处。

  特此通告??

  附件:第十七批中止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品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