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房地局、各区房地局、房屋安全鉴站:

  现将《〈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9年2月8日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为贯彻《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武汉市房地产管理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房屋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负责启发安鉴定单位的资质,制发鉴定资质等级证书,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区房地局负责宣传、贯彻房屋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如技术规范,负责本辖区房屋的合使用、安全检查、危险房屋的洽理等工作,指导辖区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三、房屋安全鉴单位必须持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四、房屋安全鉴定应依照国家设部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危险房屋评定标准》和《工业厂房可靠性评定标准》,结合房屋建设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对房屋完好、损坏程度进行综合评定。

  五、公共场所开业前,公共场所用房的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使用人应早请房屋安全鉴定;首次鉴定后,由鉴定单位每年进行安全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

  中途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增加房屋荷载的,按《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办理。

  “公共场所用房”系指公共场所的营业用房和对公众开放的房屋。与公共场所用房结构相连的,对其安全有影响的办公室、仓库、厨房、卫生间、休息室等其他用房的附属建筑物,也视为公共场所用房。

  六、房屋改变用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申请安全鉴定:

  1.信宅改为非信宅;

  2.办公用房改商业用房(含娱乐、下同)或厂房(含仓库下同);

  3.商业用房改厂房;

  4.其他房屋用途改变后使用荷载的。

  七、房屋出现下列不安全因素之一的,应申请安全鉴定:

  1.屋倾斜或开裂;

  2.结构或承重构件变形、炭化、腐蚀、遭受严重蚁害;

  3.连接件松动或失效;

  4.其他不明原因的险情。

  房屋出现不安全因素,非经辖区房地局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出售并不得出租给新的住户。

  八、原有房屋装饰装时,凡涉及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载的,房屋所有人或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使用人必须向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申请鉴定,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原有房屋的安全状况和装饰装修方案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房屋主体结构”是指房屋墙体、柱、梁、板及其他构件;

  “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是指在原有房屋内部插建隔楼或屋面加建房屋,增设水塔(池)、冷却塔、广告牌等设备设施。

  九、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施工区周边房屋的所有人通知其鉴定结果。

  “施工区周边房屋”一般是指距基抗50米范围内的房屋,也可视基础类型、基坑深度、地质条件和施工技术等因素确定施工区周边需鉴定房屋的范围。

  十、相邻一方房屋施工,可能影响相另一房屋安全的,相邻另一方房屋所有人在相邻房屋施工前,可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其房屋现状进行鉴定,并在收到《房屋安全鉴定书》后,及时通知施工房屋所有人。

  十一、因自然灾害如暴雨、洪水、大风、地震等造成损坏的房屋,由市房地局指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并承担鉴定费,但火灾及其他人为事故造成损坏的房屋不在此列。

  十二、申请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向鉴定单位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

  2、房屋所有人申请鉴定,应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能证明房屋所有权的证件;房屋使用人申请鉴定,应持租用房屋证件;其他相邻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证明相邻关系的证件;如有必要,申请人还应提供房屋建筑、结构施工图和扩、改建技术资料。

  十三、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受理鉴定申请后,应按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程序进行鉴定,现场查勘须由二名以上(含二名)取得《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作业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

  十四、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按《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暂行标准》执行;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只对鉴定申请人收费;鉴定申请人应在鉴定工作开始前按标准预交鉴定费。

  十五、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市、区房地产管理局应在收到鉴定单位报送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二日内,将《危险房屋通知书》送达危险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房屋险情严重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及时报告房屋所在房地产管理局,《危险房屋通知书》可先于《房屋安全鉴定书》送达。

  十六、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人对鉴定单位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于签收《房屋安全鉴定书》后的15日内,向市房地局申请再次鉴定,由市房地局指定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十七、对危险房屋几种治理的具体要求是:

  1.“观察使用”,要求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按使用性质谨慎使用房屋,认观察房屋险情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2.“处理使用”,要求房屋所有人按《危险房屋通知书》的要求,在房管或专业技术单位的指导下,及时采取技术措施,排除险情。

  3.“停止使用”,要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停止在危险房屋内的正常活动,必要时,将物资、设备等搬出房屋,并将房危险状况通知相邻各方,同时采取置栏,设网等措施,保证相邻人及行人的安全。

  4.“整体拆除”,要求房屋所人在拆迁部门和专业技术部门的指导下拆除房屋。在拆除房屋前按“停止使用”的要求采取防范措施。

  十八、结构相连而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当房屋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或发生险情时,结构相连房屋的所有人有共同治理、排危的权利和义务。

  十九、对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处罚;对违反《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房屋所有人或责任人,由市、区房地产管理局按管理权限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