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结合实际,对我市行政监察对象违反政纪立案、处分批准权限做如下规定:

  一、市政府直属机关、区政府和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等单位的副厅、正处(副局)级干部以及市管的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给予立案调查的,由市监察局立案,并报市政府备案。其中给予副厅级干部立案的,还应报省监察厅备案。

  市政府直属机关的正、副处级干部以及市政府各部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给予立案调查的,由市监察局派驻该机关的监察机构立案,并报该行政机关和市监察局备案。未派驻监察机构的,由市监察局立案。

  市政府直属机关的正科级及其以下干部违反政纪,需要给予立案调查的,由市监察局派驻该机关的监察机构立案。未派驻监察机构的,由市监察局立案。

  二、区政府直属机关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正、副处级干部以及区管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违反政纪,需要给予立案调查的,由区监察局立案,并报区政府、市监察局备案。

  区政府直属机关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正科及其以下干部以及区政府各部门、镇、街道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给予立案调查的,并报该行政机关和区监察局备案。未派驻监察机构的,由区监察局立案。

  三、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的正、副处级干部以及海沧台商投资区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违反政纪,需要给予立案调查的,由海沧台商投资区监察局立案,并报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监察局备案。

  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的正科级及其以下干部违反政纪,需要给予立案调查的,由海沧台商投资区监察局直接立案。

  四、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对下级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必要时可直接立案查处。

  五、接受备案的领导机关对立案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接到报备十五日内向作出立案决定的监察部门提出,监察部门应重新审议。

  六、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或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可直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七、市政府直属机关、区政府和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等单位的副厅、正处(副局)级干部以及市管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给予降级及其以下行政处分,由市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监察局下达处分决定,并报市政府备案;需要给予撤职及其以上行政处分,由市监察局提出处分建议,市政府作出决定。其中给予副厅级干部处分的,事先应征得省监察厅同意,由市政府作出批复或决定,并报省监察厅备案。

  市政府直属机关的正、副处级干部以及市政府各部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给予撤职及其以下行政处分,由市监察局派驻该机关的监察机构提出处分意见,经市监察局批准后,由派驻该机关的监察机构下达处分决定。未派驻监察机构的,由该机关内设的监察室(处)报所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需要给予开除行政处分,由市监察局作出决定,送市人事局备案。

  市政府直属机关的正科级及其以下干部违反政纪,需要给予撤职及其以下行政处分,由市监察局派驻该机关的监察机构作出决定;需要给予开除行政处分,由市监察局决定,送市人事局备案。

  市政府各部门的正处级及其以下干部违反政纪,需要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市监察局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八、区政府直属机关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正、副处级干部以及区管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给予降级及其以下行政处分,由区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监察局下达处分决定,并报区政府、市监察局备案;需要给予撤职及其以上行政处分,由区监察局提出处分建议,区政府作出决定,并报市监察局备案。

  区政府直属机关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正、副科级干部以及区政府各部门、镇、街道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给予撤职及其以下行政处分,由区监察局派驻该机关的监察机构提出处分意见,报区监察局批准后,由该派出机构下达处分决定;需要给予开除行政处分,由区监察局作出决定,送区人事部门备案。

  区政府直属机关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科员及其以下干部违反政纪,需要给予撤职及其以下行政处分,由区监察局派驻该机关的监察机构作出决定;需要给予开除行政处分,由区监察局作出决定,送区人事部门备案。

  区政府各部门的正科级及其以下干部违反政纪,需要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区监察局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九、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的正、副处级干部以及海沧台商投资区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给予撤职及其以下行政处分,由海沧台商投资区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经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批准后,由海沧台商投资区监察局下达处分决定,并报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监察局备案;需要给予开除行政处分,由海沧台商投资区监察局提出处分建议,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作出决定,并报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备案。

  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的正科级及其以下干部违反政纪,需要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海沧台商投资区监察局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其中给予开除行政处分的,还应送海沧台商投资区人事部门备案。

  十、监察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案件,属于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其常委会任命的人员,需要给予撤职及其以上行政处分,由监察机关建议其所在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罢免、撤销其职务或予以免职,再由上级监察机关或其所在政府下达处分决定。

  十一、监察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管辖范围内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需要给予撤职及其以上行政处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解除职务,再由上级监察机关或其所在政府下达处分决定。

  十二、不属于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其行政处分按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具体实行办法由市监察局另行规定。

  十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1990年11月22日市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厦门市县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立案、处理审批程序的报告》(厦府[1990]综223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