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去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3月,省政府又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通知》(皖政[2000]15 号,以下简称《通知》)。这两个文件的发布实施, 使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轨道。为认真做好《条例》和《通知》的贯彻和实施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条例》和《通知》

  《条例》和《通知》的发布施行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条例》和《通知》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条例》和《通知》规定的各项内容,各司其职,依法做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例》和《通知》的各项内容, 做到家喻户晓,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掌握《条例》和《通知》,学会运用《条例》和《通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决策和运作机构

  按照《条例》和《通知》规定,在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吸收工会代表、专家组成住房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的决策机构;同时,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暂时维持现状,仍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国有独资银行、交通银行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市住房委员会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指定一家或者多家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指定银行的,必须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市住房委员会指定的范围依法委托一家或者多家信誉好、服务优良的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以及资金的缴存、归还等手续。

  三、依法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全市所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为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尚未办理的单位,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凡是能够发工资的单位都要按月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部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今年下半年,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职工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权对有能力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而没有缴存的单位依法起诉,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实施面

  明年,根据市财力情况统筹考虑,按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仍为6%,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提高到10%,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提高到10-15%。党政机关、群众团体、 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实施面要达到100%,企业要达到70%以上。

  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管理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所需资金,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时,还可以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应主要用于职工购建房贷款。要大力开办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积极探索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和组合贷款等多种贷款形式,以满足职工的购房需求。在保证职工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除《条例》和《通知》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得将住房公积金出借及用于其他经营活动,不得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对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违反规定的贷款项目应依法终止,贷出的资金要限期追回。

  六、强化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增值

  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市住房委员会通报。市住房委员会应定期听取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财政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情况的汇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住房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市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及财务收支和管理费用支出情况应当接受年度审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住房公积金结息后的30日内,向各单位送交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况的清单,由单位书面告知职工。职工应当依法监督单位按照《条例》和《通知》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手续,并有权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蚌埠市人民政府
二○○○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