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 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 841号)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同时,请通知有关公证处,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注册手续。

  附:《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司法局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本市公证收费行为,保障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以及公证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证机构(以下简称公证处)和申请人。

  第三条 公证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与、遗赠和提存公证;

  (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三)证明民事协议;

  (四)证明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和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五)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第四条 公证服务实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比列收费。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按标的比例收费;第三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计件收费。

  第五条 公证处在办理本办法第三条第十项公证事项时,可比照《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中最相类似的项目酌收公证服务费。

  第六条 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一)翻译费、鉴定费、评估费;

  (二)公证书副本费;

  (三)公证处到外省市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

  (四)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或举证不足,委托公证处进行调查的有关费用等;以及司法行政部门规定必须调查的事项,所发生的调查费用。

  第七条 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依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并向申请人出具具有市财政局监制章的公证费专用收据。

  公证处收费由专职人员负责,公证员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八条 公证处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

  第九条 公证员在受理时,必须将收费标准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公证处的收费有异议,可由双方根据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或物价部门提出申诉,司法行政部门或物价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十条 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因公证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十条所指责任有异议的,由公证处的本级或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等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

  (一)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二)办理赡养。扶养、扶养协议的证明;

  (三)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四)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须经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或市公证员协会批准。

  第十三条 公证收费标准按人民币计算。当事人交纳外币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汇率折算。

  第十四条 公证处应当严格执行上海市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实行公证服务计费说明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公证处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市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自立名目滥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证明法律行为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 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

  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3、证明用于职工公积金贷款的个人住房抵押合同每件收费100元。

  4、证明用于组合贷款的个人住房抵押合同每件收费150元。

  5、证明非财产性民事协议如赡养协议、扶养协议、变更抚养权协议等每件收费100元。

  6、证明计划生育协议等每件收费100元。

  7、证明知青子女回沪委托监护协议等每件收费100元。

  8、证明资助出国留学协议等每件收费200元。

  9、证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如家庭财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协议、婚前财产约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每件收费400元。

  10、证明民间借款、还款协议、合同每件收费400元。

  11、证明房屋动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每件收费400元。

  12、证明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收养关系每件收费500元。

  13、证明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收养关系每件收费800元。

  14、证明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收养关系每件收费1000元。

  15、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如继承权公证、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赠与合同公证、受赠或受遗赠书公证等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

  2、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500元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400元。

  4、对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200元。

  5、对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800元。

  6、对不动产的证据保全每件收费1000元。

  7、对其他物证的证据保全每件收费400元。

  8、对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1000元。

  9、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3、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复印本与原本相符,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书上的签名、印鉴、作出日期等每件收费100元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1、办理通嘱公证每件收费400元(不涉及财产的200元)。

  2、保管遗嘱(1)文字遗嘱(2)音带、音像遗嘱

  (1)每件每年收费100元。租用银行保管箱费用另计。

  (2)每件每年收费200元。租用银行保管箱费用另计。

  3、清点遗产每宗收费300―1000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

  4、确认遗嘱效力按受益额的1.5%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5、保管遗产每年收取保管费300元。租用银行保管箱、仓储等费用另计。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1、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公民个人财产每宗收费500―100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财产每宗收费1000―2000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

  2、证明对财产的评估、估损公民个人财产收费50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财产每宗收费1000元。聘请专家费用另计。

  八、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1、对解除收养的公证每件收费500元。

  2、对恢复父母子女关系的公证每件收费500元。

  3、对认领亲子的公证每件收费500元。

  4、证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涉及人身权益的,每件收费100元;涉及民事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0元;涉及商务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00元。

  5、对声明书、委托书的公证公民个人申办的每件收费20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申办的每件收费500元。

  6、对保证书的公证公民个人申办的每件收费30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申办的每件收费500元。

  7、证明股票发行每件收费30000―100000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

  8、现场监督股份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和决议文件的通过每件收费2000-4000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

  9、证明申办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子女助学金、抚恤金、救济金等相关公证每件收费50元。

  九、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保管文书,代拟和修改与公证相关的法律文书1、抵押登记每件收费300-1000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

  2、代拟和修改有关公司章程、合同文本等经济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1000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

  3、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认证事务每件收费50元。

  4、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事务每件收费300元。

  5、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20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收费,租用保管箱费用另计。

  6、代拟和修改民事法律文书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元。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1、开奖抽号公证非经营性开奖抽号每件收费500元;经营性开奖抽号每件收费1000元。

  2、拍卖公证每件收费1000元。

  3、招投标开标、决标公证每件收费3000元。

  4、证明健康状况、指纹、尸体检验、尸体火化每件收费200元。

  5、产品抽样检测公证每件收费500元。

  6、征缴养路费协议公证每件收费100元。

  7、纳税证明每件收费200元。

  十一、与公证相关的各类服务收费1、民事法律咨询涉及财产关系的,每半小时收费100元;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半小时收费50元。简单的口头咨询免费。

  2、经济法律咨询每半小时收费100-200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收取)。

  3、委托专项调查市内调查的,每件收费50元;赴远郊调查的,每件收费150元;出省市调查的,每天收费200元,住宿、就餐、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另行收取。

  4、办证上门费每次收费100元。

  5、上门送证费每次收费30元。

  6、公证书副本费每本收费10元。

  7、公证书翻译费每千字收费60元,不足千字按千字计算。

  8、其他文书翻译费民事文书每千字80元; 经济合同文本每千字100元。

  9、外译校核费每千字20元,不足千字按千字计算。

  10、常年公证服务以自愿原则由双方商定十二、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1、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未经审查,申请人要求撤回的每件收费10元2、对已经审查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