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公请〔2000〕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火灾事故责任主体,是指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因违法行为导致火灾蔓延、扩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二、第二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直接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指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所应负的责任,不包括单位。
2000年8月2日
公布日期:2000-08-02施行日期:2000-08-02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公复字[2000]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8-02
施行日期 2000-08-02
发布部门 公安部
正文
云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公请〔2000〕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火灾事故责任主体,是指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因违法行为导致火灾蔓延、扩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二、第二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直接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指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所应负的责任,不包括单位。
200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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