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环保局制定的《黑龙江省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与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与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要求:“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的环境空气、地面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根据国家环保总局要求,为确保国务院规定目标的如期实现,统一全省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与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以下简称达标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业污染源现状分析

  (一)水污染源达标现状分析。

  据1997年统计,黑龙江省工业废水排放量6.5亿吨,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3.9亿吨,达标率60%。

  根据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要求,筛选出省重点水污染源197家。COD年排放量为24万吨,占全省工业污染源COD排放总量的88%。这些企业中,达标的仅为32家,还有165家尚需进一步治理,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需年削减COD近16万吨。

  (二)大气污染源达标现状分析。

  黑龙江省地处高寒地带,冬季采暖时间长,企业供暖锅炉所占比例相对较大,据1997年统计,工业废气排放量4107亿标立方米,烟尘排放量41.18万吨,粉尘排放量12.64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2.44万吨。

  根据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要求,筛选省重点大气污染企业共216家。年废气排放量3731亿标立方米,占全省工业污染源废气排放总量的90%;年烟尘排放量42.7万吨,占全省工业污染源烟尘排放总量的84%。这些企业共有锅炉3094台,达标锅炉为2135台,尚需治理锅炉959台;窑炉总数2035座,达标窑炉为1702座,尚需治理的333座。

  二、达标工作目标

  (一)2000年12月31日前,我省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应排放标准。

  (二)2000年12月31日前,哈尔滨市实现大气和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标规划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三、达标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基础工作,

  1.建立污染源动态档案。各地在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坚持执行变更申报登记制度,准确掌握污染源现状及动态变化。

  2.加强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各地应按省环境监理站统一要求,进一步做好排污口管理,保证监测条件,明确企业执行的排放标准和级别。

  3.继续加大取缔、关停“15小”企业的力度,各级环保监理部门对“15小”企业的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严防新的污染严重的小企业产生,杜绝“15小”企业的死灰复燃。

  4.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环境管理部门和环境监理部门必须真正承担起这一工作任务,对于辖区内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每月现场检查不得少于1次,对其他排污单位每季度现场检查不得少于1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按照权限及时予以处罚。

  5.完成城市环境功能区划报批工作,1999年2月底前,各地要将城市环境功能区划报地方政府审批,报省环保局备案,作为今后考核城市环境功能达标的依据。

  (二)编制达标工作方案。

  各地市环保局组织编写达标工作方案,方案中要明确工作目标,达标措施和年度工作要求。方案要由地方政府批准实施,及时报省环保局备案。

  哈尔滨市要编写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方案,落实国家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备案。

  (三)认真做好达标的实施工作。

  1.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在污染源申报的基础上,筛选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占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5%以上的企业(详见附件1),作为重点污染源上报国家,接受国家的检查验收。各地应首先抓好重点污染源达标工作,污染源治理达标工作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对不能达标或治理无望的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2.明确责任。工业污染治理应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排污单位要积极主动地筹措资金落实治理计划,各级环保部门做好监督及服务工作。

  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是政府的职责,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依靠各部门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环保部门做好统一监督和协调工作。

  (四)考核验收。

  本着达标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达标验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把好考核验收关。

  四、达标工作保证措施

  (一)组织保证。

  1.省政府成立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领导小组

  组长:马淑洁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赵志强省政府副秘书长

  李维祥省环保局局长

  成员:王久玲省电力局副局长

  王佐策省石化厅副厅长

  刘文汉省机械厅副厅长

  朱庆华省建材局副局长

  张成贵省轻工厅副厅长

  李作文省森工总局副局长

  李忠祥省黄金管理局副局长

  何绍书省煤管局副局长

  陈淑兰省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肖耀斌省纺织总会会长

  郑洪德省经贸委副主任

  郑惠范省冶金厅厅长

  段文斌黑龙江日报社副总编

  姜在滨省财政厅副厅长

  徐景璋省广播电视厅副厅长

  唐修亭省计委副主任

  谢春茹省科委副主任

  彭鸿飞哈尔滨铁路局总工程师

  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省环保局承担。各地市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并设联络员,及时沟通反馈本地达标情况。

  2.省政府将达标工作纳入年度省长与市长、厅局长环保目标责任制中考核。

  (二)强经监督管理。

  1.严格控制新污染。一切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审批制度认真做好新建项目验收工作确保达标工作落实。

  2.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超标排放的排污单位,省政府、各行署、市政府要下达限期治理要求。中省直企业的限期治理由省政府下达。达标的限期治理工作由省环保局或委托地方环保局组织,地市环保局协助省环保局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3.加强达标排放执法检查。要将达标排放执行情况分别纳入1999年、2000年省环保执法检查和环保世纪行活动的重要内容。

  4.建立政府调度和公从监督制度。要把达标工作的总目标、阶段目标完成情况定期向全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对重点排污单位的达标进度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项目,定期检查,定期调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季度各地市要向省达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由省环保局定期编发简报。

  5.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各新闻媒体和环保纪念日活动提高各级领导、工业企业和全社会对达标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克服畏难情绪,杜绝侥幸心理,强化达标意识。报纸、电台、电视台要开辟达标专栏和专题节目。

  6.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实施生产全过程排污控制,开展排污审计工作,促进治理达标。

  (三)技术保证措施。

  1.省环保局成立达标技术咨询组,为各地市企业治理污染提供技术服务。

  2.贯彻落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局、机械工业部《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7」367号),淘汰和取缔污染严重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和设备。

  3.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推广国内外先进的治理达标技术,抓好达标示范工程。

  (四)资金保证措施。

  1.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自筹资金必须优先安排达标治理项目,并纳入年度计划。

  2.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基金的建设与管理。认真做好省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基金的筹措和贷款工作,优先保证限期治理项目。各地市要抓紧本地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基金的建立。根据达标时限要求,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积极扶持企业进行污染治理。

  3.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技改项目的监督,保证新建、技改项目环保工程资金到位,达到“三同时”的要求,实现达标排放。

  4.积极做好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加速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争取纳入国家跨世纪绿色工程计划,争取国家投资。

  5.做好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立项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环保贷款。

  6.加强国际合作,争取国外赠款、贷款,认真做好第四批海外经济协力基金项目的签约和落实工作。

  五、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考核验收

  (一)考核标准。

  1.工业污染源的达标按附件2和附件3中列出的排放标准执行。

  2.2000年底前拟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接纳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可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到2000年底污水处理厂尚未建成,接纳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要依法停产直至污水处理厂建成。

  3.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评定按监测范围要求,以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排气筒测定的数据为依据,占该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80%的排放口、排气筒测定的数据达标则可评定达标。

  (二)主要考核指标。

  水污染物考核指标为化学需氧量(COD),另加行业特征污染物(详见附件2)。

  大气污染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行业、企业的生产特征,主要考核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中排放量大的一项或两项(详见附件3)。

  (三)考核办法。

  1.根据国家制定的达标工作方案的要求,我省工业污染源达标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组织考核验收,地市工业污染源达标工作由省达标领导小组组织考核验收。

  2.列入重点污染源名单的排污单位(见附件1)由地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督查,省环保局或委托地市环保局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政府并同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抽查。

  3.其它排污单位由地市环保部门负责督查并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行署、市政府并同时报省环保局备案。省环保局组织抽查。

  (四)对排污单位的验收。

  1.污染治理单位完成治理任务后,试运行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确实达到排放标准并有一定期限的连续监测数据后,可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省重点达标企业由所在地环保部门同时报省环保局。

  2.各级环保部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按达标验收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环保局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定,如无不妥可组织验收。

  3.验收时,排污单位应提供运行期间监测报告、运行记录和有关文件,提供地市以上环保监测部门出具的监督监测报告。

  4.验收合格后,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发放由省环保局统一印制的达标排放验收合格证。现已达标企业,由省、市环保局组织复查,符合达标要求的发放合格证。

  5.验收合格后,其污染防治设施应立即纳入地方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6.时限要求

  1999年1月20日前,各地上报本地达标工作方案。

  1999年至2000年,达标治理攻坚阶段。

  2000年10月至12月,省环保局对各地市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2001年1月1日以后,国家环保总局对我省进行验收检查。

  六、哈尔滨市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考核

  (一)考核标准。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

  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

  (二)考核指标。

  空气质量:总悬浮颗粒物(TSP)、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水环境质量:溶解氧(DO)、高锰酸盐指数。

  (三)功能区达标的评定。

  城市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按国家监测规范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1.水功能区的达标评定。每个监测点位按监测频次要求取得全部监测数据,经计算有大于80%的达标率,即为该点位达标;每个功能区中全部监测点位均达标,即为该水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

  2.大气功能区达标评定。每个监测点位按监测频次要求取得全部监测数据,求得年平均值,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即为该点位达标;每个功能区中全部监测点位均达标,即为该大气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

  3.哈尔滨市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组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