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强优抚法制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在伤残抚恤工作中统一使用伤残评定和伤残抚恤决定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民政部门负责并作出的不予评残或抚恤决定,可由作出决定的民政部门区分情况分别使用《不予评残(备案)决定书》、《不予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暂停抚恤决定书》、《取消抚恤决定伤残等级决定书》。决定书按要求填写盖章后,送达申请人或当事人。

  二、对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按《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三、《决定书》由各省印制。对需要作出的其他类型的有关评残或抚恤的决定,在民政部尚未制发统一式样前,暂由各省按有关要求和本通知精神自行设计《决定书》式样。

  199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