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转让管理,规范土地市场,保持农村稳定,保护农民合法利益,保障和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土地管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下发以来,我省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工作得到加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以开发“果园”、“庄园”、“山庄”、“观光农业”为名,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倒卖土地使用权或进行非法集资;有的用农民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向城镇居民出售,变相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的在公路两侧私搭乱建,屡禁不止;一些已被撤销的开发区,仍在以开发区名义进行非农建设;一些农林牧场借农林项目开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造别墅、休闲场所、娱乐设施等。这些问题如不切实加以解决,违法乱占滥用耕地的歪风将重新抬头,最终损害农民利益,影响农村稳定,阻碍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各级政府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领会《通知》精神,从合理用地、保护耕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深刻认识落实《通知》精神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各级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自觉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科学的发展观、建设观、用地观,依法治乱,依法行政,确保本辖区土地管理严格依法进行。

  二、坚决制止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禁止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建设“果园”、“庄园”等农林项目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转让、农林开发项目的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占用集体农地建住宅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禁止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山庄”、“观光农业”等农林项目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农林项目开发为名,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违法转让土地;禁止利用土地开发非法集资。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必须转移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对违反《通知》规定的开发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发放土地使用证,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产证。

  今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进行不改变农地用途的农林项目开发需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可以承包、租赁等方式使用,但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批准。确需在农林开发项目用地上建设生产管理用房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用于农林开发的土地严禁改变用途,搞别墅、度假山庄、娱乐设施等非农业建设,更不得以农林开发为名转让、炒卖土地,违者要从严查处。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核定企业经营范围,坚决查处土地开发企业的超范围经营活动。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农林开发项目的信贷管理,加大对以“果园”、“庄园”等开发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对未交清土地价款、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用地,各有关银行不得允许进行抵押贷款。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项目用地的审批管理,坚决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三、加强对国有农林牧场用地的管理

  今后,国有农林牧场、劳教劳改农场和农林科研院所生产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当地政府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地分区和用途。

  国有农林牧场生产用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禁止以“观光农业”、“现代农业”等为名搞娱乐场所、休闲山庄等。除设施农业外,确需进行住宅、办公、厂房等非农业建设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以承包经营方式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农林项目开发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国有土地承包使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交易活动

  要严格限定行政划拨供地的范围,除《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行政划拨用地项目外,其他建设用地必须以有偿方式提供。今后,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原则上都必须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加强对开发区用地的管理,未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禁止一切非农建设活动。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交易活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在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完成25%的开发投资后,方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禁止以企业改制的名义低价转让、倒卖土地。严厉打击各类土地违法交易,坚决取缔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自发交易活动。

  五、认真清理非法转让、炒卖土地的违法行为

  根据《通知》要求,省政府决定今年7月至11月,在全省范围内对非法转让、炒卖土地的情况、各种以“果园”、“庄园”名义实施的农林开发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主要清理1997年4月15日以后未经批准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和非法转让、炒卖土地,以及1997年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时未涉及的各种以“果园”、“庄园”、“观光农业”、“现代农业”等名义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情况。清理的重点地区是城乡结合部和国有农林牧场包括农林科研院所和劳教劳改农场。通过清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集体土地转让管理办法、农林开发项目用地管理办法和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确保《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要在今年11月底前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向省政府作出报告。责成省计委、监察厅、农业厅、建设厅、土地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清理清查非法转让、炒卖土地工作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下发执行。

  199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