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掌握税源的增减变化,为所得税政策制定、落实提供准确的依据、规范所得税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通过重点税源监控,及时了解所得税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积累、收集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关的资料。

  第二条 随时掌握所得税收入征收情况、入库情况、分析重点税源对所得税增减原因,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条 重点税源监控的范围是: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第四条 重点税源监控的对象是:在各地、州、市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对本地区经济发展、税收收入有重要影响的企业。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巴州、昌吉州、直属征收局企业所得税纳税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户各2 0户,其它地州市各1 0户。

  第五条 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各地将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户税源情况表(附件一)、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户税源情况表(附件二)及说明材料上报区局所得税处。

  第六条 重点税源情况说明材料内容包括:

  总体收入情况;?ブ氐闼霸雌笠凳杖朐黾醣浠?及其原因分析;?ブ氐闼霸雌笠嫡?策执行情况的问题及处理情况;?ト缬星匪埃?说明欠税原因;?ス?家、地方有关政策,对重点税源所得税的征收的影响;?テ笠邓?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的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七条 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情况,纳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年终考核评比。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