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治安拘留所拘留人员打死同拘室治安拘留人员是否给予国家赔偿的请示》(辽公监〔2001〕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治安拘留所等行政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期间打死打伤其他被监管人员的,如果不存在监管民警唆使殴打的情形,则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的国家赔偿范围。但是,公安机关负有保证被监管人员人身安全的责任,在监管场所出现被监管人员打死打伤其他被监管人员的情况,公安机关应该对受害人或者其家属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