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以下简称《规定》),强化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规定》明确了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应负的责任及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各级政府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按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规定》的各项内容,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不断强化责任意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保证《规定》的全面实施。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制订培训计划,分级分批培训安全管理人员;要以安全生产规章和典型案例教育为重点,加强对企业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从事特殊行业的乡镇、私营企业负责人的培训,提高管理者、企业经营者和职工队伍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认真做好特大安全事故预案制定和应急工作

  县以上政府要设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抢救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政府安全工作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事宜。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预案要针对不同种类的特大安全事故,提出不同的应急措施,确保参与特大安全事故抢救工作的单位、人力、物资、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随时处于应急状态。各级政府要向社会公布特大安全事故报警和举报电话。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节假日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联络畅通,指挥灵敏。

  三、加强安全整顿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要集中时间和力量,对易燃易爆物品、交通运输、煤炭矿山、化学危险晶、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建筑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专项治理和整顿。对发现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要责令立即排除。对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超出本地区职责范围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在报告的同时,要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以防事故发生。上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查处。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要立刻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工商部门要吊销营业执照。

  四、及时严肃查处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并要迅速组织救助,服从指挥和调度,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除特殊情况外,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的调查工作,按《规定》要求,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它法律责任的意见,书面报告省政府。省政府依照《规定》的要求和权限,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要加强舆论监督,按《规定》要求及时如实发布特大安全事故消息及查处结果。各级政府或政府各部门不得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不得阻碍新闻媒体对特大安全事故公开曝光。

  五、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要结合《规定》的贯彻实施,加快地方立法工作,使安全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尽快起草对特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按照法定程序报省政府审议发布。省政府法制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我省已经出台的涉及安全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制,建设高素质、保障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队伍。要进—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督促企业特别是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认真落实各项责任制度和安全技术指标,建立安全工作监管体系和自我约束机制。

  六、实行领导干部防范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制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建立防范特大安全事故领导干部责任制,主要领导同志要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负总责并履行自己的职责。各级政府每个季度要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研究分析、安排部署和检查督促本地区的安全防范工作,会议要作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要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监督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各地、各部门都要把安全管理职责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各自承担的职责进行分解细化,责任到人。要制订具体的考核标准定期进行考评。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制度不健全,或失职、渎职而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正在起草中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