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我省执行的地域范围?ノ沂】芍葱斜鞠钏笆沼呕莸闹形鞑康厍?是指:包括合肥市和芜湖市,以及已批准的属国家级的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内的所有地区。??

  二、关于优惠期的界定?シ?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税法规定的“二免三减半”和被认定为先进技术,延长三年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的三年内,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间。?ト缭诒鞠钏笆沼呕萜诩洌?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按已减半后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时间界定在“二免三减半”期满后的三年内,而不是再延长三年。??

  三、关于申报期限和审核审批程序?シ残柘硎艽讼钏笆沼呕莸耐馍掏蹲势笠担?由该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半”期间和被认定为先进技术,在延长三年减半所得税优惠期间的最后一年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依据、范围、年限、金额、座落地等。

  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合同章 程协议复印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查帐报告;??

  (五)企业享受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文件批复;??

  (六)属先进技术或产品出口企业的,须附送有关部门颁发的确认证书复印件;??

  (七)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ブ鞴芄?税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对报送的资料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核,并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核批准。??

  四、关于其他事项??

  (一)经批准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该项减免税期间,仍应按规定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等。??

  (二)当企业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条 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经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三)如企业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批准擅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最近决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现就实施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的地域范围

  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是指: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共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部行政区域。

  二、关于执行的产业范围

  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关于优惠期的计算

  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为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间。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是指,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的三年。

  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依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四、关于审批程序

  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将其申请、营业执照、章程和生产经营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具体申报期限、审核程序和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级税务主管机关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关于执行时间

  本项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0年1月1日尚处于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税收优惠期间的企业,可就自2000年1月1日起的剩余优惠年限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至2000年1月1日已过本项优惠期间的企业,不得追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