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认定登记程序

  第三章 登记机构

  第四章 登记人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管理,保障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大连市技术市场条例》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的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技术合同登记工作,均应当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遵循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统一政策、归口管理、服务基层的原则,由技术卖方和中介方申请登记,不得重复登记。技术卖方、中介方没申请登记的,技术买方可以根据需要向当地认定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第四条 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全市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区、市、县及先导区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由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依法直接管理。登记机构的认定登记业务直接对市科委负责。

  第五条 各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的范围,由大连市科委统一划定。

  第六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税收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认定登记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向有关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科技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它格式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各项条款。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九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应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通过中介方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登记机构应该审查该中介方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要求在合同中载明中介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依法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的事项是:

  (一)法律和技术认定

  法律认定包括合同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关系及签约程序的合法性;技术审查包括鉴别合同的性质和类别。

  (二)分类登记

  分类包括技术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可行性报告、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技术服务(一般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1.核定技术交易额: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技术开发合同允许的一定数量的硬件列入技术性收入)。

  2.核定技术性收入:履行合同所获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等。

  3.审批奖酬金。

  (四)按财综字[1999]25号、辽价发[1992]130号文的精神收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并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为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分类存档,并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专用章。对主要条款或者有关材料不完备的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十日之日内补正,再行申请登记。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并加盖“不予登记”章。

  第十二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或有特别约定的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应由当事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再行登记。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认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行政复议程序请求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为大连市政府。

  第十四条 当事人履行技术合同,取得技术性收入后,凭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或有关单据,向原登记单位办理奖酬金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的减免税由当事人持登记后的合同经大连市科委统一出具证明手续后到税务部门自行办理(另行文)。

  第三章 登记机构

  第十六条 登记机构的设立原则是设乡(镇)、村的县、市、区科委、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市职工技协和科协等,登记机构必须由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委托后设立。

  第十七条 登记机构要具备完善的行政组织系统和1-2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机构必须持有大连市科委委托认定登记证书及文件。

  第四章 登记人员

  第十九条 登记员的基本职责是:

  (一)受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申请;

  (二)依法认定技术合同;

  (三)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手续,核定技术性收入,审批奖酬金;

  (四)进行技术合同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五)指导当事人订立和履行技术合同。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持证上岗。登记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公正、文明服务,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质量、效率。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员一般应当具有大中专及相当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掌握较广泛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具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登记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成绩合格,取得技术合同登记员证后,方能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无证人员不得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 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本市登记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对合格者颁发技术合同登记员证。

  第二十三条登记员的工作业绩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市科委予以通报批评,并配合有关部门退回违法取得的科技贷款,减免税额和发放的奖酬金,依法追究当事人或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登记机构工作秩序混乱、管理不善,统计失实,违规登记,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顿,直至取消登记资格,并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泄露当事人和国家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按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登记员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登记员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