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委、办、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机构:

  根据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决定》(沪委(1998)14号),从2000年4月起,市政务公开办和市政府法制办在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开展了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政务公开的试点工作。经过一年多试点,三家试点单位政务公开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的内容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的透明度不断增强,同时,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文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按照今年全市纠风和政务公开工作大会提出的要求,今年全市行政执法部门要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的指导思想、具体做法、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的要求,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从严治政,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通过在行政执法中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将政务公开的内容公示到执法现场、告知到行政管理相对人、体现到执法文书中,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对行政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为上海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具体做法

  (一)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

  (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告知行政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三)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其处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的相关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以及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告知,以书面告知形式为主。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告知,但事后应当记录在案。

  (六)除上述内容必须告知的以外,按照政务公开制度的要求,行政执法部门还应当采取不同形式向当事人告知办事纪律和违纪投诉途径。

  三、时间安排

  (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卫生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试点工作基础上,在本系统内(包括区、县级,下同)全面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

  (二)其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机构从今年7月1日起,选择系统内的部分单位开展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的试点工作;今年10月起全面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随着上海"十五"计划的实施和即将加入WT0的需要,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从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的重要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这项工作放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主要领导亲自抓。负责政务公开的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密切配合,并加强督促和指导,保障这项制度的有效推行。

  (二)要从实际出发,认真组织实施。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是各行政执法部门今年的一项重要任务。在组织实施中,要从各自的实际情况出发,既要按照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的要求,又要注意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相结合,进一步推进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原有的行政法律文书,制定和完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告知文书。对口头形式的告知,要规范和统一口头告知的内容。在实行突击性检查和专项整治检查中,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告知的以外,告知程序可以从简。

  (三)要不断探索,总结提高。在行政执法中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希望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提高。同时,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工作中的情况,请及时与市政务公开办、市政府法制办联系。

上海市政务公开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