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警察总局范畴内,除警察总局局长外,下列者亦具有刑事警察当局身份:
(一)警察总局局长助理;
(二)在情报分析中心及行动策划中心任职的警司级及警司级以上的军事化警官;
(三)在上项所指附属单位任职的司法警察局的督察和副督察。
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九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公布日期:2001-04-20施行日期:2001-04-20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5/2001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4-20
施行日期 2001-04-20
发布部门 澳门
正文
在警察总局范畴内,除警察总局局长外,下列者亦具有刑事警察当局身份:
(一)警察总局局长助理;
(二)在情报分析中心及行动策划中心任职的警司级及警司级以上的军事化警官;
(三)在上项所指附属单位任职的司法警察局的督察和副督察。
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九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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