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警察总局范畴内之刑事警察当局

在警察总局范畴内,除警察总局局长外,下列者亦具有刑事警察当局身份:

(一)警察总局局长助理;

(二)在情报分析中心及行动策划中心任职的警司级及警司级以上的军事化警官;

(三)在上项所指附属单位任职的司法警察局的督察和副督察。

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九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