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九五”期间,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十年基本绿化贵州的决定》,在森林培育上狠下功夫,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第四次全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结果表明,我省森林面积和森林积累继续保持双增长,与第三次复查相比,森林面积增加52.84万公顷,活立木总蓄积累增加3999.8万立方米。但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九五”期间我省每年的森林消耗量达1198万立方米,超限额289万立方米。为建设“两江”生态屏障,“十五”期间国家下达我省年森林采伐限额只占“九五”限额的56.7%。为切实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的监督管理,确保“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切实控制森林资源消耗

  国务院批准我省“十五”期间(2001——2005)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为515.5万立方米,毛竹447.1万根。根据我省各地森林资源状况及实际需求,经省林业厅核定,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州、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贵阳市14.27万立方米、遵义市75.1万立方米、六盘水市6.3万立方米、安顺市9.66万立方米、黔东南自治州196.71万立方米、黔南自治州77.32万立方米、黔西南自治州50.52万立方米、毕节地区32.57万立方米、铜仁地区38.47万立方米、省林业厅直属单位5.8万立方米、非林业部门0.78万立方米、省林业厅预留8万立方米(见附表)。上述采伐限额,各编制采伐限额单位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护好森林资源。

  二、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正确处理好生态环境建设与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充分认识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州(市)长、行署专员、县(市、区)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第一把手作为主要责任人,真正把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好坏,作为考核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遏制超限额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凡超限额采伐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将责任落实到人,以确保不突破年森林采伐限额。

  三、认真抓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各编制采伐限额单位“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的各分项限额,均为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挪用和挤占。凡采伐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进行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局每年下达我省的木材生产计划,在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的年商品材采伐限额内,由省林业厅编制下达各地的木材生产计划,不再下达森林总采伐量计划。各地必须在省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严格执行,严禁擅自调整和增加采伐量。各编制采伐限额单位的农民自用材和烧材采伐,按确定的分项限额进行控制和管理,严禁串用。省林业厅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商品材采伐限额内,预留不超过8%的商品材限额指标,以备因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采伐林木时,由省林业厅根据具体情况严格控制使用。

  要坚决停止对全省所有的天然林进行商品性采伐。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为禁伐区的,要停止一切采伐活动。对区划为限伐区的,要严格控制采伐方式和采伐量。

  对已完成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的限额编制单位,在保护好生态公益林资源的前提下,在批准的采伐限额内,对商品林的林木采伐适度放活。对商品林中的速生丰产林(包括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尤其是非公有人工林采伐的管理,要在核定的商品林采伐限额内优先安排,以调动社会各界造林的积极性。

  要加强对抚育采伐限额的管理。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依法开展抚育间伐,提供林分质量。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要优先安排抚育间伐。抚育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采伐限额,并严格按照抚育采伐规程的规定进行采伐。对违反规程和设计作业的,一律按滥伐追究责任。

  要严格对农民自用材和烧材的管理,提倡节约木材和使用代木产品。要规范农民自用材的申报、审核和发证制度,提高农民自用材采伐的办证率,并做好农民代伐自用材的指导、监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政策、资金上大力扶持农村能源建设,加大营造薪炭林的力度,加速农村沼气建设和改灶节材工作,逐步降低对木材的依赖。

  四、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制度,加强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的监督管理

  今年,我省将启用由国家林业局规定式样、省林业厅统一印制的新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新的采伐许可证启用后,旧证一律作废。凡采伐林木都要依法按规定的程序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林木采伐许可证上的要求进行采伐。林业主管部门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必须认真审核其林木林地权属,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不得采伐林木。必须严格按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超计划和无证采伐林木,对不按规定发证,超限额或超计划发证的,坚决依法追究发证人员和发证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没有采伐限额的单位和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不得下达采伐计划。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林木采伐应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并依法办理由省林业厅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要规范林木采伐程序,严格控制皆伐,确实需要进行皆伐的,必须经省林业厅审批。凡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必须实行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和验收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个人采伐林木的伐区调查设计验收制度。伐区调查设计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承担完成。凡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必须提交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土地部门批准的有关土地使用手续,经审批后才能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木材凭证运输的制度,把木材运输检查监督作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措施和手段,使木材运输检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铁路、交通等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木材运输的检查,严格要求承运人依法凭证运输木材。

  凡经营、加工木材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按经营、加工许可证规定的地点、内容合法经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以消耗森林资源为主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原料来源的审核。严禁木材经营单位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对新建扩建的以消耗林木资源为主的大中型纸浆、人造板等加工企业,有关部门在审批时,须报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森林资源审核,并进行相应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要严厉查处和打击违法经营木材行为,堵住违规采伐木材的运输、销售和加工渠道,把森林采伐限额监督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要加强对森林资源消耗的监测和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通报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森林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进行通报,同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厅要对各地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组织检查,检查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并通报全省。

  五、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建设,理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

  各地必须加强对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的建设,要建立一支思想过得硬,业务能力强,与本地区森林资源管理相适应的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和林政稽查队伍,保证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从事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机构实行上管一级的管理制度,在业务上既受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也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各级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是基层林业行政执法单位,是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和培育森林资源的重要力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乡镇林业工作站培育、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职能作用,强化“源头”监管。确保地方森林资源稳步增长。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181个木材检查站,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正常的木材流通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解决好木材检查站人员配备及工作经费等实际问题,改善木材检查监督的执法环境和工作条件,促进木材检查站规范执法,正常履行保护森林资源、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职能。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