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区)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各旅行社:

  发展旅游业是我省“三个基地,一个后花园”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经济发展的增长点。为切实做好全省旅游市场的监管工作,不断提高旅行社的守法经营、信守合同意识,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维护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4月15日起,全省旅行社在提供国内旅游服务前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江西省国内旅游合同》。

  二、各设区市、县(区)旅游局、工商局(分局)要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对旅游市场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旅行社利用旅游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各设区市、县(区)旅游局、工商局(分局)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积极、认真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共同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为树立江西旅游业的良好形象,创旅游品牌,促进我省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四、凡需要新《示范文本》的旅行社可到当地工商局、旅游局购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擅自买卖、复制。

  江西省旅游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赣工商(1992)5号文件同时废止。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