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局(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64号)精神,规范对破产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清理追缴工作,避免或减少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或损失,针对前一阶段此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商市财政局同意,现就做好破产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债权清理和追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清理破产企业欠费情况,及时提出债权申报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分局)在收到辖区参保企业破产的通知后,要对该企业自参加养老保险以来至法院宣告破产之月止,养老保险费征收、养老金拨付以及核借生活费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及时向受理法院提出债权申报。申报前要处理好以下问题:

  (一)对历年欠拨养老金和核借生活费余额同时不为零的企业,欠拨养老金必须首先用核借生活费冲抵,冲抵后余下的部分才能冲减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

  (二)对破产前发生过拆分、合并的企业,要全面清理本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养老保险业务、财务数据,防止出现债权遗漏造成基金损失。

  (三)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0]75号)规定,为提前退休人员计提的养老保险费应列入破产费用,不得作为欠费处理。

  二、建立企业破产情况报告制度涉及企业破产案件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分局)要在受理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10日内,向市社会保险局书面报告破产企业与养老保险债权相关的全部情况,并填报《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债务清理表》(见附件)。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出现下列重大情况时,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分局)要随时向市社会保险局报告。

  (一)大宗破产财产变现;

  (二)破产企业确定被其他企业整体收购;

  (三)受理法院公布债务清偿预案;

  (四)破产企业的相关情况发生其他重大变化。

  三、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债权落实破产企业清算期间,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分局)要指定专人,加强同破产清算组的工作联系,随时掌握上述各项重大情况的变化和进展,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及时维护基金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企业破产造成的基金损失。为了规范相关业务的操作,现对有关政策重申如下:

  (一)纳入国家计划破产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全部破产财产处置所得,可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在职职工。剩余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清偿。

  (二)纳入重庆市计划破产的国有企业,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所得可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在职职工,剩余部分和其他破产财产处置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清偿。

  (三)未纳入国家和重庆市计划破产的国有企业,养老保险费的清偿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执行。非国有独资企业破产,养老保险费的清偿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

  (四)破产清算期间,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结存的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由同级再就业基金缴纳。留守人员和其他未进中心职工在留守期间或解除劳动关系前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为了降低破产成本,加快职工安置,在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破产案件后,在企业和个人欠缴养老保险费补足个人帐户欠费部分后,即可完清破产企业在册职工养老保险手续。符合提前退休政策的职工,同时缴清其提前退休应计提的费用后,即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五、关于按法定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处置所得的剩余部分确不足以清偿养老保险欠费余额的处理根据渝办发[2000]64号文件的规定,经法院裁定,确实无力清偿的欠费,在补足个人帐户欠费部分后的剩余部分可以按规定予以核销,但在操作中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提出核销申请报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养老保险费清偿顺序以前的资产处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2、各级财政注入的专项补助金已按规定用于补缴历年欠缴养老保险费后仍有欠缴;

  (二)对破产企业历年欠缴养老保险费采取拉通计算、向前滚动、逐年填平的方法,对企业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从1993年3月开始逐年填齐。剩余年限需由同级财政补足个人帐户欠费部分后的剩余欠费,才能申报核销。

  (三)提前走人预缴的养老保险费,在清偿计算上只能全额用于欠费的滚动补齐,在破产财产变现以前,不能记入个人帐户。

  核销申请报告在法院作出破产终结裁定后提出,提交报告的同时需附上法院下达的终结裁定书、破产财产清偿清单。

  凡在提交核销申请报告前未按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范操作的,市社会保险局对其核销申请不予受理。

  附件:破产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债务清理表(略)

  二OO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