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级企、事业单位,各大专院校:

现将《青海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事厅

二00一年四月三日

青海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需要,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相配套的人事制度,进一步完善人才流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组织、人事部《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人才市场的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人事业务。其他单位不得代理该项业务。

第三条 本省及州、地、市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负责人事代理业务,为委托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事代理机构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应配备熟悉人事工作方针、政策和具体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制定人事代理的管理细则和规章制度;须建立专门的办公场所和档案资料室及微机查询系统。

第五条 人事代理范围:

(一)按规定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的非国有制单位,其人事档案管理由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代理;

(二)下列个人的人事档案必须由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代理:

辞职、辞退人员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侍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我省或省外招收国家承认学历的非在职大中专学生毕业后的人事档案;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所在单位或企业因破产、重组、改制等原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谋职业或在非国有经济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国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

(三)2001年起毕业的大中专学生的人事档案由州、地、市以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代理,择业后,档案可随人转到有档案管理资格的用人单位。

(四)凡省内各国有企事业单位均可自愿委托人事代理业务。

第六条 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

(一)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员发展规划和人事制度改革方案;

(二)为委托单位代办人才招聘业务;代理有关人员的考核,培训、人才素质测评;为委托单位(个人)代办职称评定、资格考试、外语考试的归口申报和证书发放等相关人事业务;

(三)为委托个人提供就业前职业培训和指导择业;

(四)管理委托单位(个人)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代办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的转正定级手续;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档案工资;出具因公(私)出国(境)、自费留学出国(境)、报考大中专院校及研究生等各种政审或证明材料;出具婚姻证明、领取生育指标和办理独生子女证;代办粮户关系等手续;

(五)按照《青海省贯彻〈国家不包分配的人中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实施贯彻细则》(青劳人办字[97]430号)精神,对人事档案代理在州、地、市以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的此类人员根据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办理吸收录用、调动手续。

(六)为辞职、辞退的流动人员办理原工作身份、工龄的认定手续;

(七)为委托单位(个人)代办社会统筹保险费的缴纳;

(八)代管委托单位(个人)的党团组织关系和粮户关系;

(九)为委托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聘用合同的鉴证;

(十)为委托单位办理人员流动手续;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委托单位(个人)的要求,代理其他人事业务和人事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人事代理的程序:

(一)委托单位或个人向人事代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具体的代理内容、个人情况等相应的材料;

1、企业单位委托,应提供县以上(含县)工商管理行政部门发给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事业单位委托,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该机构成立的批文复印件。

3、个人委托,由委托人提供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

(二)委托代理单位或个人应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

(三)人事代理机构审核委托资格;

(四)委托单位或个人向人事代理机构移交人事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人事档案的转递和移交,应通过机要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对本人自带的,人事代理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期间,委托单位对由于解聘、辞聘等各种原因致使被代理人脱离本单位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人事代理机构,并办理有关终止委托的手续。

(二)人事代理机构对委托代理期满,三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续办代理手续的人事档案关系,可视为单纯存档处理(终止工龄计算、原工作身份保留等人事代理服务)。

第九条 人事代理机构与委托方实行契约管理,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如双方发生争议时,根据人事代理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按照国家现行的人事法规和规定解决或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

第十条 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人事代理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