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投资兴办企业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鼓励市内外投资者在贵港市投资兴办企业,促进贵港市的经济发展,除了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有关鼓励投资兴办企业方面的政策外,现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贵港市鼓励投资兴办企业的若干规定。

  一、项目审批

  实行外来投资项目代理报批办法。所有外来投资项目均可委托市招商中心代理报批。由招商中心明确列出报批投资项目所需材料清单,投资者根据清单要求,提供齐全符合要求的报批材料给招商中心,招商中心即全程代办项目报批事务。项目审批要简捷、高效。属于本市审批权限的项目,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外业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贵政发[1999]34号)的要求办理,限时审批;超越本市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市招商中心和相对的市直单位配合投资者向上级部门申报,力争尽快批复。

  本市的投资者投资项目所需申报材料及审批手续与外来投资者相同,有关申报办法可以通过招商中心咨询,但具体申报由投资者办理或委托招商中心代办。

  二、项目收费

  (一)投资项目审批过程的收费原则是,在本市权限内的行

  政性收费(含各种政策性的基金及费用)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中介服务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具体的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贵港市建设项目审批事业性收费标准》执行,新办项目实行先审批、后收费,统一由招商中心代理收费,然后再划转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批中禁止超 出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否则,将严肃查处经办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

  (二)新办和现有的外业投资企业投产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参照以上收费原则执行。

  三、项目用地优惠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租地费用)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和选址优先安排办理,实行以下优惠地价:

  (一)新建或扩建工业项目需征用土地的(扩建项目限于生产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除外),其征地费用除按有关法规补偿农民的支出和必须支付中央、自治区收取部分外,属本市所收部分全部免收。

  (二)新建或扩建工业项目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除应补偿给农民和需上交自治区的支出外,属本市所收部分全部免收。

  (三)利用国有存量土地建设工业项目的,实行优惠地租,并在前5年可以项目实际上缴税收入地方金库部分冲减地租。土地租金按其他用途租地基本价格的50%给予优惠,并从租用土地之日起的5年内,用该地块上兴建的工业项目纳税入地方金库总额,减去财政提取用于鼓励投资的专项资金部分后的余额来冲减应交土地租金。

  (四)进入工业园(区)的高新技术项目(经认定),需征用或租用土地的,一律免收征地费用或租金。

  (五)项目用地经批准使用后,必须在2年内开发使用,到期不用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农业、第三产业的项目建设用地参照以上项目用地的优惠办法执行。

  四、专项扶持

  实行专项资金扶持的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不含征地、租地费用,下同)以上的工业项目、3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20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以及原有企业扩建技改投入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企业投产初期均以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专项扶持资金分市、县市区两级建立,资金的来源是从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财政部门要视资金支付需要安排或追加预算,确保扶持资金的兑现。对新办项目,按项目纳税归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直接受益情况进行划分,实行谁受益,谁扶持。

  (一)对新办农业项目的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农业投资项目,从投产之年起3年内,按项目当年纳税入地方金库的部分等额给予扶持。

  (二)对新办工业项目的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项目投产的第一至第三年按实际缴纳税收入地方金库部分的100%,第四、五年按实际纳税收入地方金库部分的80%给予企业扶持(属省、部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按100%给予扶持)。

  (三)对一主多业实行扶持。同一投资者在原项目投产后并正常运营下,用税后利润或自有资金另外投资于新项目的,按其另外投资的项目投产后3年内,按每年纳税入地方金库部分等额给予扶持。

  (四)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的兑付办法。每年年底由符合享受扶持条件的企业向纳税归地方所得直接受益地方的招商中心提出申请。招商中心根据新建项目经计划部门核定,技改项目由经贸主管部门核定的分工原则 ,分别将申请扶持企业基本情况列表送计划、经贸管理部门进行资格核定,然后通过税务、财政部门核实企业年度纳税有关情况,再按规定标准把每年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兑付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执行。

  每年度项目扶持资金的兑付时间为次年的4月底前。

  (五)第三产业项目可参照以上新办工业项目扶持办法执行。

  五、鼓励投资项目的其他措施

  (一)凡投资新办项目用工,予以优先办理各种招工手续 ,并免收招工费用。

  (二)投资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投入5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配偶、直系亲属给予免费办理投资项目落户城镇的居民户口,投资项目雇用的管理人员及中专学历以上的职工,也可申请办理项目落户城镇的居民户口。符合本项规定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由招商中心出具证明 ,暂不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其子女在项目落户的城镇入学、入托时,可凭此证明享受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三)凡外来投资企业,优先供水、供电,优先安装电话等通讯设备。

  本规定由贵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文所指税收均为流转税地方所得的25%部分)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