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财政部
- 【发文字号】鲁地税函[2001]74号
- 【颁布时间】2001年03月14日
- 【全 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为了做好个人所得税款入库、退库工作,对支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的手续费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可责成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并应按其所扣缴税款的金额付给扣缴义务人百分之一的手续费。
二、付给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由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根据实际扣缴税款的金额,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向指定的银行(代金库)办理退库手续,从原缴库的该级预算收入库中退付。扣缴义务人不得自行坐扣。
三、对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发生多征的税款,可由扣缴义务人提出申请或者税务机关自行发现,经审查属实后,应给予办理退税。其多征部分税款的手续费。也要相应结算,由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填开一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并注明此款是退回多付的手续费,交由扣缴义务人办理缴库手续。扣缴义务人如在华有常设机构,对多付的手续费,也可以冲抵扣缴义务人次月代征税款的手续费。
四、退回的手续费缴入金库后,在税收会计报表上应用红字冲减当月提支手续费,增加当月税款入库数,当月征收数不变。
五、对付给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应及时记帐,按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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