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中国科学院关于全面推进阶段院属科研单位进入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在广泛听取意见并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已经院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
  二○○一年三月二日

  中国科学院关于全面推进阶段院属科研单位进入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2001年至2005年是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是试点工作的关键阶段。为确保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有序地将发展潜力大、科技创新能力强的院属科研单位纳入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序列,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面推进阶段的试点工作不是启动阶段的简单延续。根据国家科教领导小组批准的《中国科学院关于全面推进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报告》的总体部署,有关试点单位应进一步凝练科技创新目标,深化体制与机制改革,切实加强创新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创新文化氛围,提高持续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综合竞争实力。

  第三条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和“高目标、高起点、高要求”的原则,对于拟进入全面推进阶段试点工作的单位,成熟一个启动一个,不具备条件不启动,不达到标准不启动。

  第四条 坚持启动阶段行之有效的原则与方法,继续推进全院组织结构调整。2005年,基本形成80个左右具有强大科技创新和持续发展能力、特色鲜明的国家研究所,择优并稳定支持岗位聘任人员不超过2万人。除启动阶段已进入试点序列的单位外,全面推进阶段试点单位的遴选工作应在2003年底前基本完成。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启动阶段已经进入试点序列的院属科研单位,须在完成启动阶段的工作目标并通过总体考核评估、全面推进阶段的工作方案获批准后,转入全面推进阶段。

  第六条 首次进入试点序列的单位,原则上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面推进阶段的总体科技布局和组织结构调整计划;

  (二)根据自身定位,凝聚和提升了“一个攀登”、“三性贡献”的科技目标;

  (三)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近三年内主持承担了“973”、“863”、“攀登”、“重大基金”、“国家重大科技攻关”等项目,或承担了国防科研及配套项目、高技产产业化示范工程等国家级和企业委托的重大科研项目;

  (四)近三年的科技绩效显著,发展态势良好,在基地型研究所评价中总评结果不低于B类;

  (五)有团结奋进、坚强有力、富于开拓创新精神的领导班子,并拥有优秀的学术带头人和精干高效的科研队伍;

  (六)已在体制与机制改革方面取得初步成效,有目标明确、切实可行的人员分流方案,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方案,基本完成所办企业的公司制改造。

  第七条 对于少数达不到第六条(三)、(四)款标准的科研单位,必须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章 方案编制

  第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我院全面推进阶段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科学地制定本单位未来五年的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工作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

  第九条 对于拟组建的知识创新基地,应先由主管专业局组织制定基地的建设方案,在明确基地结构与功能的基础上,基地内的各个研究所再分别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试点工作方案;对于拟独立进入试点序列的研究所,则由其直接制定试点工作方案。

  第十条 试点工作方案应主要包括:试点工作总目标及年度考核目标,学科布局与组织结构调整方案,队伍建设方案,体制与机制改革方荣,创新文化建设与园区改造方案,高技术产业化方案,经费需求与使用方案。

  第十一条 进入试点序列单位的岗位聘任人员中,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I998年底在编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管理人员数量不超过岗位聘任人员的7%,另可聘任不超过岗位聘任人员10%的技术支撑人员和不超过在读研究生总数2%的教育管理人员。院可视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做调整。科研工作岗位按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等三类划分。各单位在试点工作方案中应明确科研人员、技术支撑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具体数目,其中45岁以下人员应占60%以上,科技骨干应以硕士、博士为主。

  第十二条 试点工作方案一式五份,提交主管专业局三份,综合计划局和人事教育局各一份。制比例低于下限,须报院长办公会审批。获得院外经费(按前三年平均数计算)达不到定比例的,则相应核减其试点经费。

  第四章 经费核对

  第十三条 试点单位自主安排使用的经常性试点经费(以下简称经常性经费)按岗位聘任人员数量核算。原则上,按科研人员每人每年12万元,管理人员和技术支撑人员每人8万元的标准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 为鼓励试点单位积极承担国家及地方各类重大科技项目,更多地获得院外经费,必须严格执行院拨经费(基本事业费和经常性经费)与获得院外经费的宏观控制比例,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单位为7∶3至6∶4,主要从事高技术研究的单位为4∶6至3∶7,主要从事社会公益性研究的单位为7∶3至6∶4.各单位的具体比例应由主管专业局根据对外竞争经费来源的性质按比例综合计算。在控制范围内的,报分管院长审定;控制比例低于下限,须报院长办公会审批。获得院外经费(按前三年平均数计算)达不到定比例的,则相应核减其试点经费。

  第十五条 所核定的年度经常性经费原则上不超过该单位上年度基本事业费总额的一倍。

  第十六条 经常性经费实行5年一次性核定。额度由院长办公会议在第十三条、十四条、第十五条确定的范围内,视各所实际核定。上半年批准的试点单位,当年经常经费按全年核定.下半年批准的试点单位,当年经常性经费按半年核定。

  第十七条 经常性经费坚持动态调整。院将根据各单位的上年度考核结果调整本度经费强度,在原核定额度的基础上,对于绩效较差的单位核减20%的经常性经费,对于绩效优秀的单位给予增加所长基金奖励。对于少数纯基础型研究所,经院长办公会批准,给予其稳定支持,三年内不做经费调整。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主管专业局在接到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方案后,根据全院试点工作总体安排,可通过方案论证会等形式予以全面审查。对于同一创新基地的单位,可采取集中论证的办法。

  第十九条 由主管专业局对试点工作方案提出综合审查意见,由人事教育局和综合计划局对人员规模、经费等提出审核意见,填写《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方案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连同试点工作方案一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查。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二十条 试点工作方案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由主管专业局代表院与试点单位签署《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任务书》提交综合计划签章后,可办理拨款手续,并送人事教育局和政策局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转制的院属单位中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院开放实验室,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进入创新试点序列。

  第二十二条 院属非科研单位进入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原院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